词条 | 回避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回避制分类:【传统文化】 ①古代任用地方官时对籍贯的限制。始于汉武帝中叶以后,虽无明文规定,但地方长官要明显地回避本籍。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本籍人,甚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官互相勾结庇护、结成集团,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这种长官不得在本籍任官的回避制度为以后各代所沿用,甚至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供事者,较低级的人员也应回避,予以改调。②清科举考试时为防止考场内官员徇情作弊的制度。顺治时定制,凡乡、会试主考或总裁、同考官子弟,不得入场,称为回避。雍正后令内帘官子弟应回避者,别试于内阁,或于考场中另编坐号,另派大臣出题阅卷,类似唐宋的别头试。乾隆九年(1744)后又命按顺治旧制回避,并推及外帘官。回避的人包括本族五服以内,及亲姑、姊妹的夫与子,母、妻的亲兄弟子侄等。此外,殿试朝考的阅卷官亦不用新贡士的父兄。参阅清赵翼《檐曝杂记?二》。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人员与他们经办的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等有某种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时,不能参加案件的处理。适用于: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如亲密或不和睦关系。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审判人员及侦察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都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以保证案件裁判的准确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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