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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民政府主席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国民政府主席

分类:【传统文化】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国家元首。1925年7月1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实行委员制,并由委员中推定1人为主席。此后除武汉国民政府一度不设主席外,其余历次修正《中华民国政治组织法》时,均有该项规定。国民政府主席的产生,初期无明确规定,实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以委员互选形式产生。1931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训政时期约法》,明确规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在历次《国民政府组织法》中,国民政府主席权限常有很大变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主席只负责召集主持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处理会议议决,职权并不高出其他委员。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制定《训政纲领》,并据此颁布试行五院制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组织由委员制改为领袖制,在蒋介石出任国民政府主席后,主席的权力逐步扩大。1931年6月重新修订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更使主席的权力达到顶峰。该项法令规定:(1)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华民国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2)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3)国民政府主席为国民政府会议主席;(4)有权任免文武官员、五院正副院长、陆海空军副司令及直属于国民政府的各部、院、会长官;(5)宣布法律,发布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有关各院院长副署。1931年12月,蒋介石不再担任国民政府主席一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再度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不负实行政治责任”,并且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各院院长不再向国民政府主席负责,改为对国民党中央执委会主席(蒋介石)负责。国民政府主席已无任何实际权力。1943年蒋介石再度出任国民政府主席,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立即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完全恢复1931年6月《国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此后再无大的变动。1948年3月至5月,南京政府召开“行宪国大”,蒋介石当选中华民国总统,国民政府主席一职为总统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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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9 2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