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基层人民法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基层人民法院分类:【地域文化】 在县(市、区)设立的审判机关。1951年由司法科改称人民法院。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改称基层人民法院。最多时全省设有154个。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必要时可以设副庭长。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任免。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它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法律规定,绝大部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还负责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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