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清印刷物专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大清印刷物专律分类:【传统文化】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出版法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六月由商部、巡警部、学部共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颁行。主要内容:(1)对出版物实行批准制,凡“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均须在本局(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注册”,未经注册的印刷人,均以犯法论,所科罚锾不得过银150元,监禁期不得过5个月,或罚锾、监禁两科之。该律详细规定呈请注册的程序、印刷物的记载事项、纪册备查以及呈送印刷物件备案等。(2)该律特别禁止毁谤,分为普通毁谤、讪谤、诬诈三类。普通毁谤“是一种毁谤个人的表揭,或书写、或版印、或另用其它各法,令人阅而憎其人,恶其人,甚或其人因此而失官爵,失专业,或失其他各生业”。讪谤“是一种惑世诬民的表揭,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诬诈“是一种陷人的口语,或已出版,或藉出版相恫吓,或挟以为可以不出版向人要求财物等。”关于三类毁谤的诉讼、毁谤责任人的范围、讪谤印刷物的查封、毁谤者的处罚等,专律皆有详细规定。晚清之际,近代出版业、报业充满活力,庚子之乱后,清廷被迫“变法修律”,印刷专律便应箝制出版业之亟需而率先出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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