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清著作权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大清著作权律分类:【传统文化】 晚清政府关于保障著作者权利的法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宣统二年(1910年)制定。该法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共55条。对版权概念、作品范围、作者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期限和版权限制等均有较详细规定。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是”;版权为作者的专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权。并制定6条“禁例”:(1)凡经呈报注册取得版权之作品,其他人不得翻印复制,及用其它方式进行剽窃;(2)接受作者的作品出版或复制,不得割裂、窜改原著;(3)不得变匿作者姓名或更改作品名称而发表该作品;(4)不得使用他人姓名发表自己的作品;(5)对他人编写的教材,不得擅自编写习题解答;(6)未发表之作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他人不得强行取之偿还债务。作者专有权利的取得,必须履行呈报注册手续、经民政部批准后发给执照,方能取得。转让或继承版权,也应按上述手续办理。对版权的保护期限和继承问题,该法规定:(1)版权归作者终身享有,如作者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享受30年;(2)作者死后首次发表的作品,继承人应享有30年的版权;(3)凡以学校、公司、会所等法人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为30年,照片的保护期为10年。该法还规定凡节选众人著作成书以供普通教科书及参考之用者,凡节录引用他人著作以供自己著作考证注释者,凡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者,均为“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以假冒论处。该法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版权归属与继承也作了规定。还规定,如经民政部注册发给执照享有版权的作品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向“审判衙门”呈诉。对侵权者除罚款外,还可责令赔偿作者损失,没收印本刻版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此法一直沿用到1915年北洋政府发布出版法后废止。但对北洋政府1915年和民国政府1928年制定版权法,均起了一定示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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