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理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大理院分类:【传统文化】 ①清末全国最高审判诉讼机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大理寺改称。负责审理各地方审判厅初审、高等审判厅二审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办理宗室、官犯、全国大案件,此外还有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之权。设正卿(正二品)、少卿各1人,总理院务。内置民科2庭,刑科4庭。庭长称推丞,下设推事若干。内还设有典簿厅、详谳处、总检查厅和看守所等机构。大理院受法部监督,各省高等审判厅内还设有大理分院。②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终审因不服高等审判厅等二审判决而上告的案件,或因不服高等审判厅决定和命令的抗告的案件;第一审并终审依法属大理院特别权限内的案件。大理院设院长1人,总理全院事务,但无权干涉各案件的判决。大理院下设民事、刑事两科,各设推丞1名。每科设若干庭,负责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案件审理实行合议制,审判权由5名推事组成的合议庭执行,庭长为审判长(庭长有事故时,由资深庭员代理)。庭长还有监督该庭事务、决定案件分配之权。③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重建大元帅大本营时,亦曾以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兼管司法行政事务。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大理院为最高法院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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