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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五、农牧民负担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五、农牧民负担

农牧民负担是指农牧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承担的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乡统筹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和劳务(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
青海省非常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1990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通知的通知》。1993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青海省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对村提留乡统筹的标准和使用范围、提取和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3月25日又下发了《关于把减轻农牧民负担落到实处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管理措施。随即成立了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1993年和1994年省政府先后两次发文决定取消涉及农牧民负担的集资、基金、收费和罚款等收费项目46个,各地也对涉农文件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大批自行出台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基本控制了农牧民负担的“源头”。1996年3月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1996) 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进行清理、检查。1997年1月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发(1996) 13号文件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了减负政策的贯彻落实。2月26日召开了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座谈会,省委、省政府对减负工作作出了进一步安排部署。全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农牧民负担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州、地、市、县成立减负领导小组的同时,还建立了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并采取许多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积极深入地开展减负工作。1997年全省农牧民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为7029.6万元,人均21.43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5%。其中,村提留3 367.1万元,人均10.26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2%;乡统筹费3662.5万元,人均11.63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35%。见表8-3-4。

表8-3-4 村提留乡统筹费

年 份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
提留统筹费 (万元)
每人平均 (元)
占上年人均纯收入(%)
2 647.29
8.68
1.82
4 181.96
13.51
2.94
4 827.42
15.45
3.32
4 486.77
14.16
2.83
4 998.58
15.66
2.93
6 050.60
18.79
2.93
5 732.30
17.58
2.40
7 029.60
21.43
2.50


主要做法:
(1) 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开展减负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先后组织编印 《农牧民负担文件选编》、 《农牧民负担政策法规汇编》和 《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分别发送到乡村两级和农牧民当中, 进行学习宣传。各州、 地、 市、县、 乡层层举办培训班, 向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干部进行广泛的宣传减轻农牧民负担的一系列法规政策。 1998年省农林厅把 《条例》 内容和中央有关减负的政策法规列出题目,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农牧民负担知识竞赛, 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减负政策进行了一次系统的学习, 收到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2) 完善法规制度。 1993年省政府颁布了 《青海省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省人大作出了《关于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 1997年9月省人大颁布了 《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海北、海西等民族自治州人大颁布了 《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各级减负领导小组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配套建设, 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3) 实行三项制度。 青海省普遍推行提留统筹费预决算、监督卡和专项审计 “三项制度”。 截止1997年底全省有90%以上的乡、 村建立了村提留、 乡统筹和 “两工” 的预决算制度, 有15个县推行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共发放监督卡20多万份, 有一半的乡、村开展了农牧民负担专项审计。
(4) 进行执法检查。 省减负领导小组自1991年以来, 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农牧民负担执法检查。 1993年省人大组成农牧民负担执法检查组对民和、 湟源、海北等地进行农牧民负担执法检查。 1994、 1995年省减负领导小组抽调农林、 畜牧、 监察、 财政、 物价、法制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 分别对农牧区的8个县、24个乡、72个村、720户农牧户进行减负执法检查。 1996、 1997年省委、 省政府从省直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 深入6州1市和海东8县进行农牧民负担执法检查。 各地每年普遍进行1~2次自查和专项检查, 并对查处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解决。
(5) 建设监测网络。省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重点抓好平安、 同仁两个农业部农民负担监测县的同时, 建立了湟中、乐都、互助、 民和、 湟源五个省农民负担监测点, 各州、地、 市、 县选择川、 浅、 脑不同地区的乡镇建立县级农民负担监测点, 大部分县还建立了农民负担记账观测户, 随时掌握和了解农牧民负担的动态变化。
(6) 完善计提办法。 1996年12月30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中规定 “按照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 改革完善村提留乡统筹费计提办法, 收入高的多负担, 收入低的少负担, 将以乡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改为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提村提留乡统筹。”根据 《决定》精神, 省减负办1997年10月召开全省 “乡改村”会议, 就全面实施 “乡改村”作了具体部署, 在全省全面推行, 进一步完善村提留乡统筹费计提办法。 各地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都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进行预决算计提。
(7) 建立举报制度。省减负办在 《青海日报》上公布举报电话, 建立农民负担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反映涉及农牧民负担的问题, 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先后查处了湟中县土地管理部门、 各乡镇乱收费和收费过高的问题, 大通县部分乡镇供销社用优质化肥强行兑换粮油牟利引起农民强烈不满的问题, 贵南县过马营乡牛羊收购中故意压秤、 压级压价、非法牟利的问题等等。
青海农牧民负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几年来都控制在3%以下, 没有超过5%的限额。 但农牧民承担的社会负担比例较大, 特别是宗教负担较重。据统计资料反映, 1997年全省农牧民承担的社会负担总额为6 143万元, 人均18.73元, 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2%, 农牧民社会负担总额比1996年增加835.5万元, 增长15.74%, 其中: 行政事业性收费2 290.5万元, 占社会负担的37.3%, 比1996年增加264.9万元, 增长13.08%。 1997年全省农牧民承担的宗教负担为1 822.3万元, 占全省社会负担总额的34.5%,比1996年增加303.9万元, 增长20%。 如同仁县对30户农民负担监测户的统计, 1997年宗教负担12 815元, 人均负担70元, 比1996年增长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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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