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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宋代土地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宋代土地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中唐以后,均田制崩溃,土地私有制愈益发展,到宋代,土地私人占有成为最普遍的一种土地占有形式。宋代土地制度常被概括为“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正指出了当时土地私有制相对发达的特点。

宋代国家的土地政策 一是鼓励自由垦辟荒地。自由开垦的土地,只要登录于国家的版籍,并按章纳税,国家即予承认。至于开辟土地归谁占有,数量多少,官府一般不加干预。对民户迁徙后所开垦的荒土,不但承认其为永业,而且还给予免除三年租调等优待。这一政策对耕地的扩大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宋初,全国“垦田”(即耕地)数约只300万顷左右,到北宋中后期,垦田数估计已达700万顷上下,增加了一倍有余,超过了以前历代的垦田面积。二是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对私人的土地占有采取放任态度,不抑兼并。在唐代,土地买卖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宋代除国有土地外,私人土地的买卖已不受限制。只要买卖双方完成规定的法律手续,即得到认可。这一政策,既有利于一些独立的个体小生产者的发展,也为官僚、豪强的土地兼并开了方便之门。在这一政策下,加上朝廷对官员的优待,当时文武官僚几乎无不广占田产。到宋仁宗时,土地兼并已相当严重,于是朝廷下诏:现任或已罢任官员的庄田以30顷为限,一般豪民的庄田以15顷为限。此项限田令,朝廷既不太重视,下面更不具体实施,犹如一纸空文。以后朝廷所下多次限田令,也基本如此。所以,土地兼并的浪潮,在宋代不断高涨。三是继承保留前代的部分国有土地。宋代国有土地的数量远较前代为少,而且变化不定。北宋时各类国有土地的总数约为三四十万顷,约占全国垦田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有时比例更低。南宋时国有土地约为20万顷,所占比例也与北宋相差不多。北宋末年和南宋的某些时期,由于权臣擅政、强夺民田,或者战争等原因,国有土地曾经暂时扩大,但不久又通过出售等方式转化为私田。综观两宋,土地国有制只是土地私有制的补充形式,不占支配地位;国有土地数量虽时有升降,但总趋势是逐步转化为私有,数量不断减少。

宋代国有土地 有多种形式:(一)官田。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国有土地形式。除了从前代继承的国有地产外,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籍没罪犯的田产,没官的户绝田,收归国有的抛荒田、江海冲积而成的“涂田”,购买、甚至公开掠夺的民田等。这些官田大多以“官庄”等形式租佃给客户耕作。官田有时用作赏赐,或拨充学田、职田。(二)职田。亦称“圭田”。真宗咸平年间正式实行。以差遣为别,配给各级地方官以数量不等的土地,从二顷到四十顷,由客户租佃,其租税作为官员的部分俸禄,用以养廉。官员去职,其职田移交给继任者。职田不承担国家赋税。(三)学田。即国子监及各地州、县学所拥有的土地,用其所得租税以助学费。学田由国家拨给,或由官府拨款购买民田,有一部分来自当地士绅的捐献。国子监学田为五十顷,州县学一般为五顷到十顷。各级官府都设置专吏管理学田,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徽宗时,全国有学田10万余顷,教养学生16万余人。学田原规定由无地的客户租佃耕作,但在有些地方,豪强往往“侵佃”控制学田,通过转租而成为二地主,甚至干脆隐匿霸占。(四)屯田、营田。屯田是由军队士兵屯垦的国有土地。北宋时主要分布在河北、陕西等边境地区,内地少数地区也有所建置。神宗熙宁中,河北屯田因丰年所入亦不偿所费,遂改为召募民户租佃经营。南宋初,与金接壤的淮南、四川、湖北、京西、陕西等地因战乱而多有荒地,遂广置屯田,其中有军屯,也有民屯。营田是募民耕垦的沿边“富有膏腴之地”,主要分布在河朔、陕西等边境州县,内地如京西的襄州、唐州等地也有少量分布。屯田以兵,营田以民,二者原有区别,但后来屯田常常募民耕种,营田有时亦以军人耕种,故二者自北宋以后名异而实同。在宋代,屯田和营田通过租佃或出售方式,不断向私有土地转化。(五)马监牧地。为供应军马,宋政府除与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博易马匹,还在中央设置掌管马政的群牧司,在河北、河东、陕西等地开辟国有牧场,进行马匹的生产繁殖,这些牧场即所谓马监牧地。北宋仁宗时,各地牧监凡36所,牧地达10万顷左右,其中多有良田。后因经营不善,养马少而闲田多,遂召人耕垦,牧地有所减缩。神宗熙宁年间,牧地几乎全部租佃给农民而变为耕地。南宋牧监甚少,仅江浙一带有少量牧地。其他国有土地,还有边境地区的弓箭手田、各城镇中楼店务的房地产等等。

宋代私有土地 宋代私有土地在全国垦田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大,居于绝对优势地位,这个优势历元、明、清而未改。宋代各阶级、阶层占有私有土地的情况大致如下:占有四百亩以上的大地主,只占人口百分之一至三,而占有全国垦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占有一百至四百亩上下的中小地主,占人口百分之六至七,而占有全国垦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占有几亩至数十亩的自耕农,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五十,而占有全国垦地的百分之三十强。占人口百分之三十的佃农客户,则没有土地。这一比例时有升降,个别地区变化还较大。另外,各地寺院也都拥有相当土地。北宋规定,寺观不得市田,南宋时此项规定便失去效力。寺院土地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或皇室赏赐,或私家布施,或来自购买,也有强行霸占的。各寺院土地之多少相差悬殊,多者数千亩,少者仅几亩,甚或没有土地。北宋寺院总计占田约十五万顷,南宋也有十一二万顷上下。

宋代的土地私有制是在晚唐均田制崩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逐渐形成了一些不同于前代的新特点。其一,国家制订严密的法律条文,来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转移。南宋袁采就曾指出:“官中条令,惟(田产)交易一事最为详备。”宋时规定,民间在“绝卖”(出卖所有权)或“典当”(转让使用权)土地时,必须完成法定的手续,填写官府统一印造的契纸,由地方官当面核验,交割无误,再加盖官印。这样的交易才合法,受国家保护。其二,土地买卖盛行,尤其是在一些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投入流通领域的土地数量相当大。如南宋高宗时,四川立限让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税钱400万贯。如果以契税率百分之十和当时的田价推算,则买卖的田地至少有400万亩。国家也时常把国有土地投入流通领域,与民间进行土地交易,这在前代是罕见的。其三,土地所有权日益集中,土地经营则零星分散。宋代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少数大地主拥有大量土地,而广大自耕农土地很少。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个体性和生产力水平的相对低下等原因,自耕农和佃户只能在分割成小片的土地上分散经营。这种地权集中和经营分散的现象,是宋代土地占有形态的特征。

宋代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土地制度,也带来了社会阶级结构变化的新特点。一些大商人、高利贷者通过购卖土地而转化为大地主;一些自耕农和少数佃户也购进土地,地位上升。同时,许多官僚地主的子孙由于经营不善或任意挥霍,被迫出售土地,导致经济地位下降甚至破产。当时流行的“千年田换八百主”、“十年财东轮流做”等民谚,正是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人们经济地位升降不定的写照。

宋代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虽然空前提高,并通常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实际上又常受到国家权力和相关权势的侵犯。如宋徽宗时设立西城所,名为根括隐田、天荒地入官,实则运用国家权力,采用根磨田契、重新测量等手段,甚至焚毁业主田契、强指民间美田为天荒,在汝州、京畿、京东、河北等地括得34,000余顷,其中多数为强行掠夺的私田。又如南宋末年财政困难,权臣贾似道于景定四年(1263)主持推行“公田法”,置“官田所”,用回买官僚、地主逾限田地以充公田为借口,强行以低价征购民田,且以贬值的会子和官告、度牒等无用之物折抵绝大部分或全部田价,虽未逾限之家也不免派购,仅在平江、嘉兴等江浙六郡即夺得民田350万亩。此外,宋代的贪官污吏、豪势之家有时还倚仗政治权势,采用诱骗、冒名顶替、制造伪契、捏造罪名等手段,对他人私田巧取豪夺。可见,宋代的土地私有制虽较前代有很大发展,但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之下,仍然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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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9: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