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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宋代役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宋代役法

分类:【传统文化】

宋代民众服劳役的制度与方法。分夫役和职役二类。

夫役,又称工役,即官府征调坊郭、乡村户的丁夫,从事各色劳役。男子20―59岁为丁,城乡凡有一丁以上的民户(包括客户)都须承担夫役,一般品官之家都没有免役的特权,只有上层官户如宗室、宰执之家方可“特旨免科”,或正在担任职役的乡村户可暂免夫役。宋代有一些杂役多用厢兵劳作,从而取代了本应征发民众从事的一些劳役,故一般来讲民户夫役负担有所减轻,这是宋代夫役的特点之一。但厢军日趋腐败,或有反抗逃亡,因而直接征发百姓服劳役,也是常有之事。夫役“以人丁户等科差”,或“计田出丁”、“总计家业钱均定”。但有时也会不问户等贫富,概以男丁科差,加上形势户的权势作用,所以时有上户偏轻,下户偏重之患。

北宋时,每年春季征调丁夫修筑黄、汴诸河堤坝,称之“春夫”;其他季节出现紧急情况,则征调“急夫”。此外,夫役还用于筑城开渠、盖房修路、军需运输等方面。所谓“岁有常役则调春夫,非春时则调急夫,否则纳夫钱”。而“春夫一月之限,减缩不得过三日”。可见服一个月的“春夫”或成为一种常役;“急夫”则根据情况而定,对官府来说就有一定的随意性。而殷实户则可纳夫钱以免役,不过尚未形成制度。夫役并无严格定制,其无偿劳役的差调仍很苛重,不过丁夫在服役期间的待遇稍有改善。宋初,太祖“特令一夫日给米二升,天下诸处役夫亦如之”,后遂为永式。有些夫役项目还试用雇佣办法,即付以一定的雇值。到神宗时,夫役雇募的范围有所扩大。哲宗时,有大臣提出“变差夫旧制为雇夫新条”,雇募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文献上时称“和雇”,“和”谓双方情愿之意,其实受雇者并没有拒绝的自由,官府所付雇值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所以实为“差雇”,依然未能摆脱封建劳役的基本性质,同时雇募制也并未成为“诸路永久之法”。熙宁十年(1077)规定,允许距河700里以外的民户交钱免役,谓之“免夫钱”。大观年间,朝廷令修河“春夫”皆可纳免夫钱,此后遂成定制,而所纳免夫钱一般远远超过应支付的实际雇值。北宋末,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免夫钱,且极为苛重,或按每户应交税钱一贯收免夫钱十贯;或按户等计口出钱,每夫需纳二三十贯,使之成为一种固定杂税。甚至百姓已被差充夫役,却仍须纳免夫钱;或者输纳免夫钱后,仍遭差调夫役。对这种不得人心的苛敛,北宋末不得不下诏罢去。南宋时,对丁夫征发“非泛科役”,主要为边防战事和地方杂事服役,包括军需运输、护送官员、筑城建馆、修治桥道等,仍相当繁重。其中差雇做法较为普遍,为南宋夫役的主要形式。然而也有少数为无偿差调,甚至连口粮(一夫日给米二升)都没有,“令自备粮饷,更番充役”。四川地区甚至有时仍征免夫钱。总之,宋代的许多劳役仍非常辛苦和危险,如一次大的战争,军需丁夫往往数万、十万死于非命。而上户富室往往出钱雇人或强迫客户代役,夫役的实际负担者仍是下户和客户。

职役,又称差役、吏役,即官府按户等高下,轮流征调乡村主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的某些职务。一般来说,官户享有免役特权,而坊郭户、寺观户及乡村客户、单丁户、未成丁户、女户也不承担职役。乡村下户所派职役较少,在理论上职役主要应由乡村上、中户承担,尤其是乡村上户。对于乡村下户来说,有关职役是继唐中叶以来的徭役新形式,是官府新增的掠夺其无偿劳动的科目。而对于上户来说,他们一方面承担了官府规定的一些职役义务,付出一定的劳力;一方面也由此把持控制了乡村基层政权和部分州县吏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据此欺压百姓。

职役分乡役和州县役两大类。(一)乡役,指在乡村基层组织中担任头目和办事人员,包括里正、户长、耆长、乡书手、壮丁等。里正为一乡之长,在乡村第一等户中轮差;户长或为一管之头目,在乡村第二等户中轮差;两者负责推排户等、催督赋税等职掌。乡书手隶属其下,为文书会计之职,在乡村第三、四等户中轮差。耆长为一耆或一管之头目,在乡村第一、二等户中轮差,负责捕盗防火、社会治安等职掌。壮丁隶属其下,在乡村第四、五等户中轮差。(二)州县役,指在州县官府中担任公吏,包括衙前、吏人、承符、散从、步奏官、弓手、人力、手力、院虞候等,还有杂职、斗子、库子、拣子、掏子、秤子、仓子、解子、拦头、医人、轿番、所由等。衙前主要是管理府库馆驿,经营官务官庄,运输上供官物,筹办时节宴会,迎送过路官吏等,其有军将至左右押衙、都知兵马使等阶,任职日久,或有奖酬,升至都知兵马使者,一般可出职补官,差上、中户任职。吏人或称人吏,主管文书等,县衙有押司、录事等职,差上、中户任职,雇募不足时也差下户。承符、散从、步奏官分属州衙各曹,负责追催公事,其下有人力当差,差中、下户任职。弓手隶属县尉,专捕盗贼,或差中户任职。手力在县衙追催公事,差中、下户任职。斗子、库子等为州县仓库的管理人员,差中、下户任职。拦头在村店草市设卡收取商税,轿番为官员抬轿子等,差下户任职。

宋初太祖至真宗时期,职役法逐渐确立。从仁宗朝起,其弊病日益显露。主要是衙前役,因责任重大而管理不善受罚,或丢失官物填赔,或遭官吏敲诈勒索而倾家荡产之事层出不穷,服役者往往苦不堪言,乡村上、中户普遍视为畏途,想方设法逃避。另外,弓手之类的职役往往漫无时限,民户困于久役。里正、户长催督赋税,若遇官户豪强抗不纳租,或有人户因逃荒诸原因出走,时有赔垫之苦。至和二年(1055),朝廷改行衙前“五则法”,即将服役户按财力和衙前役按重难,各分为五等,然后根据户等的高低轮差相应的衙前役。但这样的调整也不会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善,衙前役始终是上、中户的沉重负担。

王安石变法实行免役法:当役人户按照等第纳钱免役,称“免役钱”;官户、寺观户、坊郭户及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等旧无职役户,亦按户等减半输钱,称“助役钱”;每年所纳钱除足付雇募人服役的雇值外,为防水旱灾年欠搁,每户又多取二成,称“免役宽剩钱”。由是,将职役改为由国家出钱雇募人担任相关职差的雇役法,又称募役法。在雇役期间,也有少数地区仍保留部分差役,如耆长、壮丁之类。保甲法实行后,更是基本恢复了乡役的轮差法,只是将耆户长改为保甲长而已,而免役钱照纳。因而免役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尤其是收免役钱额过高,实有借此夺民财充国库之赚;并对一些原无职役的贫弱户也收取助役钱,甚至收了免役钱,而乡役职差依然以保甲的形式轮派。元钓更化时,当局者想逐步恢复职役法,按五等丁产簿定差,停征免役钱,助役钱减半。但实际上不可能完全改过来,因而造成许多地区差雇兼用的局面,允许当役者雇人代充。绍圣绍述时,又改为纳免役钱而行雇役法,同样不可能统一行法,一些地区差雇兼行时,造成百姓既输免役钱而又不能免役。总之,北宋后期免役法全面施行时间并不长,往往是收了免役钱而又差雇二法兼行,各地不一而显得混乱。宣和以降,奸臣当道,朝政腐败,搜括加剧而役钱大增,致使役法更是弊深,乡村主户辗转呻吟,畏役如虎。南宋时,兼行差雇二法,免役钱照旧征收,又大量地差乡户应役。职役的很多弊端依然如旧,尤其是保甲长催税不足,不免累赔甚至破产。由是,上户常常将一些职役转嫁给中、下户,往往引起纠纷。绍兴年间,婺州金华(今属浙江)一些大户创议,合伙捐田百亩,以所出租米帮助当役户应差,称为“义役”。每年三月旧保正将田移交给新保正,作为应役之资。这一做法得到官府的赞许,此“义役”做法便在周围许多地区推广。乾道年间,知处州范成大上奏朝廷,得到肯定,“义役”遂从两浙路扩展到江东、江西和福建等路。至于“义役规约”,各地虽各有特点,但基本内容相差不大。一般而言,每个保甲单位按户等高下割田或捐钱,置义役田庄;其田租课均给保正、保长、甲头(或户长),以供服役费用。选一上户为“役首”,主持实施,排定有关秩序;有的地区在义役田租有剩余时,或另置新田,将旧田归还原主;也有地区采用集资雇人代役的办法。其弊端是:有些地区把原来不当应役的贫弱户也一概拘入义役,而役首往往恃权势,上下其手,将负担转嫁给中、下户。南宋中期以后,上户当役者减少,中、下户当役者增加,此外官府胥吏也不时从中敲诈勒索。“义役”甚至成为“不义之役”,期望用它来缓和役法矛盾的目的,还是没有达到。

宋代统治300余年中,役法复杂多变,却始终未得妥当之法。尤其是规定民众纳钱免役,结果仍需负担沉重劳役。李心传说:“唐之庸钱,杨炎已均入二税,而后世差役复不免焉,是力役之征,既取其二也。本朝王安石令民输钱以免役,而绍兴以后,所谓耆户长保正雇钱,复不给焉,是取其三也。合丁钱而论之,力役之征,盖取其四也。设一有边事,则免夫之令,又不得免焉,是取其五也”(《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五《身丁钱》)。从唐将庸钱摊入二税,到宋征收免夫钱、身丁钱、免役钱等,而百姓负担的劳役仍然相当繁重,专制统治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役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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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1: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