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官当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官当分类:【传统文化】 封建社会以官职爵位抵罪的制度。晋律规定免官比三岁刑,开官当之先例。南朝陈始以“官当”之名入律。规定:如果有官职的人犯了应判五年、四年徒刑的罪,准许用官抵徒刑二年,二年以外的刑期服劳役;犯了应判三年徒刑的罪,准许用官抵刑二年,余下一年出钱赎罪;如属公罪过误的,可处罚金;凡判二年徒刑的,有官职的人都可以赎刑论处。故官当不仅可以用官职抵罪,而且可以配合使用赎刑用钱赎罪。北魏亦有“官当”之制,五等列爵及官品从第五品起以官阶当徒刑三年;免官的,三年后按照原来的官阶降一级使用。隋代在官当制度上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当徒刑时各加一年当,当流刑者各加一年当。唐沿隋制,规定更为详尽。《唐律疏议?名例》记载,“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官当徒者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皆同,比律四年;其有二官,先以高官当,次以勋官当,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现任;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由于官当制度与封建专制主义之进一步发展需要加强对官吏的控制有矛盾,故后世各代刑法中均无此规定。清律虽无官当之名,但规定:凡官吏犯公罪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犯私罪该杖者,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俱调用,一百革职留用。此亦官当之变种,但仅限于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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