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审刑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审刑院分类:【传统文化】 宋代掌管司法的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设立(一说设于太祖建隆年间)。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外,还“特置审刑院于禁中”(宋王?:《宋朝燕翼诒谋录》),以近臣1人为知院事,下设详议官6人,皆从台谏馆阁中选任。审刑院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均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再交大理寺、刑部断复,然后还要返回审刑院详议,由知院或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真宗时,又规定审刑院奏报皇帝的案件须先送中书省“看评”。审刑院的设置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的典型表现。它代行并重复大理寺及刑部的职责,增加了多余的程序。神宗元丰改制时罢归刑部。 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之一。宋初以刑部复核死刑案,太宗恐有冤滥,淳化二年(991)增置审刑院于宫中。以朝官郎官以上至两省官1―2员知院事,另以京朝官6员为详议官,又设书令史12员。凡天下上奏狱案,先由审刑院批印,交付大理寺审判,经刑部复核后,再送审刑院审议,写成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裁决。审刑院审议奏案期限,大事10日,中事7日,小事5日。元丰三年(1080)改官制,罢归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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