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家庭财产继承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家庭财产继承分类:【中国民俗】 家庭财产的继承方式与亲属制度密切相关。在以血缘关系维持的家庭中,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优先权和数额。新疆少数民族的家庭财产继承除了受这一因素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即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的财产继承方式受到伊斯兰教的很大影响。 维吾尔族。一般情况下,维吾尔族中已婚子女多与父母分居,独立生活,几代人住在一起的大家庭很少;亲属范围比较狭窄,亲属关系较为淡漠;离婚率高,婚姻关系不稳定。维吾尔族的财产继承权基本上是按伊斯兰教的教义来分配,继承方法十分复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父母的遗产,子女都有继承权,属于两系继承遗产制度,儿子所得的财产比女儿多一倍。只有女儿没有儿子时,父母死后,女儿分得遗产的三分之二,近亲分得其余的三分之一。如果只有一个女儿,女儿只能分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由近亲分得。 已经与父母分居,并结婚且生有子女的儿子,比如夫妻先死,则将他们的财产六分之一交给父亲,其余的由他的子女继承;如果儿子还没有结婚就和父母分居,又比父母先死时,则必须把债务清理后,再把财产的三分之二交给父亲,三分之一交给母亲。 如果妻子结婚时带有财产,未生子女就死去时,丈夫分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分给妻子的父母家。如果生有子女,丈夫则分得遗产的四分之一,另四分之三分给她的子女。 如果丈夫先死,妻子分得丈夫遗产的八分之一,其余的分给子女。没有子女时,妻子分得遗产的四分之一,其余的四分之三分给丈夫的兄弟和其他亲族。 夫妻二人未生子女就先后死去,所遗财产,属于丈夫的由丈夫的兄弟或亲族分得,属于妻子的由妻子的兄弟或亲族分得。 死者若无儿女与父亲时,母亲分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其余的由其兄弟分得。若没有父亲、子女和兄弟姐妹时,母亲分得遗产的三分之一。若有夫或妻时,除去夫或妻应得的遗产部分外,母亲分得遗产余数的三分之一。 死者若无其他近亲,只有一个同父姐妹时,其姐妹分得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若有两个以上的姐妹时,分得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二。 从上述财产继承方法来看,女子有财产继承权,但在继承财产的数额上男女不平等,是维吾尔族财产继承的一个显著特点。按一般习惯,父亲死后分父亲的遗产,母亲死后分母亲的遗产。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继承权,只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夫妻间才有财产继承权。如果妻子死后没有子女,除了丈夫应得的一份外,其余财产由妻方的亲属继承,反之亦然。养子、过继子没有法定的遗产继承权,除非养父或继父在遗嘱上注明要分给他们一些财产。另外,由于维吾尔族中离婚率高,为保护自己的女儿,一般都要尽可能地给女儿分一间房子。如果父母的遗产中只有一间房子,也要先分给女儿,以确保女儿离婚后可以回家居住。 上述是维吾尔族的传统遗产继承法,这种继承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还可以因地区而异,或因死者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分配做了具体规定而改变原有的继承方式。 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的家庭都以核心家庭为主,儿子成婚以后,就分离出去,独立生活。家庭财产主要由父亲支配。儿子成家时,父母分给一些家产,女儿出嫁时也有嫁妆。遗产由家庭直系亲属继承,女儿也有继承权,其数额是儿子的一半。如果死者没有子女,按传统习惯,旁系亲属可以得到一部分遗产,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归清真寺。传统的财产继承法基本上和维吾尔族的相同。 哈萨克族。哈萨克族也信仰伊斯兰教,但家庭财产的继承依然按照信仰伊斯兰教以前古老的传统习惯处理,而不是按伊斯兰教的教规处理。这是哈萨克族不同于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一个特点。 哈萨克族中,财产的分配主要取决于父母的意愿,一般实行幼子继承制。儿子成家时就要分给他一定的财产,让他另立门户,以后不再分给遗产。女儿无权继承遗产,但在她出嫁时,父母要陪送嫁妆,并且婚后第一次回娘家时,父母按自己的经济情况还要送给她一部分牲畜,实际上她已经提前得到了一份遗产。这样儿女成家立业以后,父母就和幼子一起生活,财产由幼子继承。如果父母双亡,幼子尚小,财产可由其他儿子继承。幼子由成年儿子抚养,待他长大以后为其操办婚事,并分给一定的财产。当然,父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的一个儿子来赡养他们,把主要遗产分给他。养子和亲生儿子一样,具有财产继承权。 夫妻离婚,子女全部归男方。如果是丈夫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可以带走自己出嫁时带来的牲畜及其他财产。如果是妻子主动提出离婚,那么任何东西都不许带走,只能只身离开家门。 丈夫死后,妻子与儿子们分遗产时,妻子可以得到家产的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父亲死后,未出嫁的女儿应当跟随自己的母亲。由于哈萨克族中存在“安明格尔”制度,如果寡妇带着儿女嫁给丈夫的兄弟或本氏族的其他成员,那么财产可以全部带到第二个丈夫家中。如果嫁到别的氏族中去,那么前夫的财产必须留在本氏族内。 如果死者家中无子女、无兄弟,那么他的财产由同一阿吾勒的各户分得,或由本氏族成员共同分配。 塔吉克族。塔吉克族虽然也同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等民族一样信仰伊斯兰教,但他们信仰的不是伊斯兰教的逊尼派,而是什叶派的一个支派―――伊斯玛仪勒教派。财产继承方面,也呈现出不同于上述一些民族的特点。 父母在世时,忌分家是塔吉克族的传统习俗之一。塔吉克人认为:子女对父母有养老送终的义务,如果不尽到这一义务而离开家庭,则为不孝之子。所以父母在世时,所有的子女连同他们的孩子都同父母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家庭财产的分配一般只以遗产的分配这一种形式出现。按照传统习惯,儿子享有继承权,父亲的遗产由诸子平分,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没有儿子的死者,其遗产由生活在同一大家庭中的兄弟或侄子继承。传统的遗产继承法大致有以下几项规定: 第一,父亲的遗产全部由儿子们继承,长子享有遗产支配权,母亲和尚未出嫁的女儿的生活由遗产继承者负担。 第二,兄弟虽多,但在均已各立门户的情况下,独立家庭中的丈夫死后,如果没有儿子,妻子又不改嫁,遗产由妻子继承。 第三,父母双亡,无子,则女儿可以继承遗产,但是一般要在有了入赘的女婿以后才能继承。如果女儿还没有到结婚年龄,那就携带遗产先到近亲家中去生活。 第四,已嫁的女儿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第五,如果死者没有任何遗产继承人,其遗产一般由宗教人士处理。 过去,分布在莎车、泽普、叶城等地的塔吉克农民,按当地维吾尔族的习惯继承遗产,妻子和女儿可以分到儿子所得份额的一半。 蒙古族。按照蒙古族的传统,在兄弟未分家以前家庭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分家时,父亲按惯例将财产分给诸子,但保留着“厚于长子和幼子”的古老习俗。新疆的蒙古族贵族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父亲的政治地位;父亲的领地、居民,主要财产则由幼子继承。平民一般实行幼子继承制。蒙古族非常关爱幼子,幼子被尊称为“额毡”,即“家主、主人”,还被称为“敖特根”,即“灶君”,意为“炉灶的守护神”。未婚女儿、赘婿、养子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已婚女儿的财产在出嫁时随嫁妆带走。 俄罗斯族。俄罗斯族家庭的遗产由直系亲属继承,按父母生前所立遗嘱进行分配,大多都由儿子继承。 以上介绍的是过去新疆各少数民族财产分配与继承的传统习俗。现在,不论是牧区、农村,还是城市,各民族人民都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为准绳,或以遗嘱为依据继承财产,新的财产继承习俗正在逐步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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