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家教与家(族)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家教与家(族)规分类:【中国民俗】 为了培育好的家风,陕西群众重视家教,有“严是爱,松是害”、“惯子即害子”等说法。清朝王鼎在家书中教育儿子说:“在家务安静读书,立定课程作文,不可稍为怠缓。日用度支,须要十分节省,无益之友,万勿相处。”道光十五年(1835年)其子要到长安参加乡试,他给儿子去信,要其子凭真才实学取得功名,万不可利用父亲的地位和威望拉关系,走后门(王鼎是陕西惟一的清代状元,时在北京任要职)。民间的家教惯习主要是:要早、要严、要细、要经常、要实用。有“大不教,小不会”、“人前教子,枕上教妻”、“先教自己,后教别人”等家教格言。为了进行家庭教育,旧时不少家族有其独特的家规。家规,也叫家法或家约,是旧式家族家长训诫和制裁家族成员的规则和条例,同时也是家族成员之间共同遵守、实行的规约。旧时的家(族)规内容大抵有忠君国、孝父母、敬师长、睦宗族、隆教养、和乡邻、敦理义、谋生理、勤职业、笃耕耘、课诵读、端教诲、正婚嫁、慎交游、急徭税、守本分、效忍耐、尚节俭、从宽恕、息争讼、洁盗贼、杜奸淫、戒赌博、防伪诈、重友谊、谨言行等内容。武功《崔氏族谱》有:“藏谱版、守谱本、立族长、置义塾、继绝世、恤孤幼、绝大恶、谨婚嫁、葬婴骸、急外难”等10条约法,还有“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4条规定。其中德业相劝: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事长工,能睦亲故,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择交友,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守业。过失相规:犯义之过六:一曰酗博斗讼,二曰行止逾违,三曰行不恭逊,四曰言不忠信,五曰造言诬毁,六曰营私太甚; 不修之过五: 一曰交非其人,二曰游戏怠惰,三曰动止无仪,四曰临事不恪,五曰用度不节。礼俗相交: 婚姻丧葬祭祀之礼,有往还、书问、庆吊之节。患难相恤: 一曰水火,二曰盗贼,三曰疾病,四曰礼丧,五曰孤弱,六曰诬枉,七曰贫乏。 韩城双楼村 《孙氏世系源流》卷首载 “孙氏禁碑十条”,此碑立于康熙二十四年 (1685年),条文为: “禁异姓立嗣; 禁花生字; 禁投管家; 禁为盗贼; 禁不孝不悌; 禁兄收弟妻,弟守兄嫂; 禁担差;禁犯奸; 禁登台扮戏; 禁为女僧女道,妇女朝山。” 禁末还附言:“右例俱关名教,我族务宜遵行,违者削籍。” 很明显,此10条禁规中,有一些属于封建礼教。事实上,旧时族规既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有一些封建性的糟粕,如有的宗族规定女子不进祠堂,赘婿不可进祖宗坟茔,过继儿子只能用族中之人,手艺传子、媳而不传女、婿等等,不允许寡妇再嫁,对从事乐人、厨师、演员和理发匠等所谓下九流职业的人,活着不可参加祭祖仪式,死后不能进入祖茔等。 对违反族规者处罚多种多样,罚物、罚款、罚劳役、捆绑、鞭笞、出户 (即削籍),甚至剜眼、剁手、活埋等。 而执行族规、族法的头目是家长 (或族长)。武功 《崔氏族谱》有 “立族长” 一段,记载族长之设立过程和其职责权力: “公议一才德兼优之人,立为族长。族有不法事,告族长,族长会同群族,焚香誓族祖,公心公办,明正其是非,使知上下尊卑之分,俾伤败伦理,得罪名教,俟其屈服谢过乃已,不则公罚之。次别其事体曲直,毋俾弱而受枉,强而穷凶。如是则贤者知有族之公是在,则为善之心益坚; 不肖者知有族之公非在,自有所惮而不敢肆,则为恶势孤矣,庶转移化道之一机乎。” 族权,是封建社会赖以维系其稳定的重要的一环,而族规是维护族内正常运转的必要齿轮。家教是教育,家规是管理,一教一管,其目的是为了一个好的家风,好的后代,旧的家规和封建礼教紧密结合在一起,虽然有独裁专制和封建糟粕,但也对家族成员有约束力,也有促使家庭成员趋善避恶的一面,也有可借鉴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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