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家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家法分类:【传统文化】 ①汉代各派经师传授经学的不同观点、方法。汉初学者传经,均以口授,各承师说,不相逾越。《后汉书?儒林传》:“及光武中兴……于是立五经博士,各以家法教授。”其后许慎、郑玄治经,始打破家法限制。直到唐代孔颖达著《五经正义》,兼采各家之说,家法基本消亡。②封建家长治家法规。唐代韩愈《送郑十校理序》:“今生始进仕,获重语于天下,而慊慊若不足,真能守其家法矣。”③封建社会家长惩罚子女或奴仆时所用的工具。《醒世恒言》卷19《白玉娘忍苦成夫》:“教左右取家法来,吊起贱婢打一百皮鞭。” ①古代家族家长用以训诫或制裁家族子弟的法规。《新唐书?穆宁传》:“先是,韩休家训子侄至严,贞元间言家法者尚韩穆二门云。”一般为不成文,由家族成员共同信守。各家内容大致相同,也有一些家族制定一些针对性家规。如违犯家法,由家长进行惩罚和制裁,轻者罚跪,重者赶出家门。家法维护了家长的权力和家族的权宜,调整家族成员间的关系。②古代家族中的体罚用具。是家长责打违反家法家人的用具,有重鞭、长板等。如清李渔《蜃中楼?抗姻》:“叫丫鬟取家法过来,待我赏他个下马威。” ①汉代五经博士以师法说经,再传弟子,别为章句,称家法。汉初儒生传授经学,均由口授,各成一家之说。如传《易》有田生,传《尚书》有伏胜等。沿师法传授,未免拘于一见,不利新见解的发挥,数传之后,句读义训,互有歧异,于是从师法中分化出新的学派,形成一家之言,便称为“家法”。如《易经》后分为施、孟、梁丘三家,而施氏又分张、彭两家,孟氏又分翟、孟、白三家,梁丘又分士孙、邓、衡三家。家法与师法不同,“先有师法,而后成一家之言。师法者,溯其流;家法者,衍其流也。”(《经学历史》)一般说,西汉重师法,重传授,明本源;东汉重家法,重立说,争派别。恪守家法是汉代经学研究和传授中的一条重要规则。朝廷对信守家法有明确规定:“立五经博士,各以家法教授。”(《后汉书?儒林传》)同时规定“师之所传,弟之所授,一字毋敢出入,背师说即不用。”(《经学历史》)据史书载,曾有因不守家法而被罢免的博士,如东汉的张玄。家法还是太学考试博士及弟子的一项重要标准。“若不依先师,义有相伐,皆正以为非。”(《后汉书?徐防传》)即博士及甲、乙科策试中必须依据其家章句,否则对也算错。遵守家法的要求还包括孝廉选士。顺帝阳嘉元年(132年)规定选举明经孝廉,“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乃得应选。”(《后汉书?左雄传》)为了保证经师讲经有正本,汉安帝元初四年(117年)命令通儒刘珍及博士、良史,校订家法,由蔡伦负责监典其事。为解决家法、师法的规范标准问题,东汉熹平四年(175年)镌刻石经立于太学门外,初步解决了统一经书问题,使家法、师法有了统一的准绳。汉代严守家法体现了学有所本,也促进了各经学流派逐代延续不断的定向发展;但同时也造成了森严的学术壁垒和狭隘的门户之见,影响了学术的交流,束缚了学术的创新,因而受到有识学者的反对。直至东汉末年,许慎、郑玄治经学,才兼通古今文,打破了家法限制,变专门为博通,有宗主而无门户,终于完成了汉代经学集大成之举。唐以后杂取众家义训,撰《五经正义》,家法才基本上消除。②封建士大夫治家之法,亦表现为家长统制家族,训饬子弟的法规。有时还指执行这种法规的挞伐工具,即家长对子女奴婢施行体罚的工具。 清皮遽瑞《???史》曰:“前?重?法,後?重家法。先有?法,而後能成一家之言。?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代?,由於靳治者的大力提倡,?播儒家?典之锾大盛,出?了?治儒家某一肺?典的??大?。他?被朝廷所尊信,立???博士。某一?的大??授??,皆有其一?之法,洲之 “?法”。皮遽瑞曰:“?人最重?法。?之所?,弟子所授,一字毋敢出入。”(《???史》)?法?授十分?格,正因?如此,?法遂?成一家之言,而??家法。《後???儒林?序》曰:“於是立五?博士,各以家法?授。”皮遽瑞亦曰:“?人治?,各守家法;博士?授,?主一家。”( 《???史》) 学术类名词。汉代特指经学传授。经学博士及其所传弟子为弘扬师法,而各自名家,以表明经学源流授受系统,故名。《后汉书?儒林传序》:“于是立五经博士,各以家法教授。”先有师法,后有家法,如《易》有施雠、孟喜、梁丘贺之学,是为师法,是为源;施家又有张禹、彭宣之学;孟氏又有翟牧、白光之学;梁丘氏又有士孙张、邓彭祖,衡咸之学,是为家法,是为流。而施、孟、梁丘氏三家又是从田王孙一师分出,又可谓之家法。在汉代,博士必守家法;明经必守家法;孝廉也必守家法,不修家法,将受到非议。《后汉书?徐防传》:“伏见太学试博士弟子,皆以意说,不修家法……以遵师为非议,意说为得理……诚非诏书实选本意。”东汉郑玄注经,不专取一家之言,家法的界限乃逐渐消失。汉以后家法遂专指家规或责罚家人的用具。 旧时甘肃村民以同宗共祖为单位居于一个村镇。其家法为家族或宗族的法规,而且这些法规常常与神判仪式联系在一起,既神秘又严厉。如“熬油锅”家规,即为一例。这是一种借助对神灵的信仰判别是非曲直的仪式行为。如在家族中一旦发生难于解决的公案,便在庙堂神像前支起油锅,将油烧开,投进铜币数枚,涉及本案嫌疑人员祈告神灵,然后各自伸手从油锅内去捞铜钱。如有人不敢去捞,则认为他是有罪者;如每个人都敢伸手去捞,则以捞取铜钱多少而论输赢,甚或有以不伤手臂者为无辜者。 甘肃农村比城镇来说,更为看重血缘关系,家族法规大于社会法律条文。在甘肃通渭县牛坡村,从清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就有法规,名之曰“柳条家法”。家法规定:1郾凡不孝子女、儿媳,抽打100柳条;2郾凡有不轨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抽打50或100柳条;3郾有伤人命者,全村用柳条当即打死,以命偿命……每年施法1~2次,大多在年终。施法之日,全族族长率全体成员先到祠堂祭祖,然后按辈分大小落座,再由各户主人评说自家的儿女、媳妇。评说完毕,凡属受罚者主动跪在当众。族长依其所触犯条文,宣布惩处结果。这时,走出10名青壮男子,手执柳条,用力抽打受罚者,不到50下,受罚者便皮开肉绽。每经对刁玩者惩罚一次,族风就扭转一次,久而久之,人们便只知家法而不知国法。于是,维护血缘家族利益,遵从家族法规,成为每个家族成员的自觉行为。 在甘肃农村,以宗族为祭,以乡党为父老兄弟,这种孝亲意识,不仅表现在对已逝祖先的祭奠中,也表现在对活着的长辈之绝对的服从。虽然家法、家规时时体现出封建的家长制,它压制了人性,摧残了无数人的性命,但在某种程度上,却体现了一个家族团结一致,共同发展的道德规范。 甘肃汉民族早于周代就享有崇高的礼仪文化,举凡长幼、男女、主客、婚嫁、丧葬、饮食、服饰、祭祀、起居等等,无不有自己的一套家法模式。自汉以来,陇右名儒辈出,儒教之风尤盛,家族教化力量多以立榜样为主,重在言传身教。因而在广大农村,家家有传名人治家格言的风俗。有些人家请人把那些格言书写成“中堂”,挂在上房,以训诫家人。更有甚者,他们对有些名人治家格言进行加工改造,署名为某先考遗训,全家视若神明,每日祭献。 除传治家格言外,续家谱也被甘肃民间视为家族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当地有名望的家庭,一般都有家谱。甘肃的胡缵宗家,其家谱已传二十多代子孙。秦安还有口传家谱的习俗。每年除夕,家族成员聚集一起,由家长给子孙讲唱家族史,完毕,才行一年一度祭祖大典。在甘肃的一些农村,还在田间地头、家庙、祠堂中由家长为子孙讲唱乡土文学,这种活动已成为祭祖祀神的一部分。总之,家法家规中,消极因素与积极因素兼而有之,善与恶的价值取向始终共存,它是一个村社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在家庭中的缩影。 家法是家庭对有悖家规、忤逆不道的家庭成员进行惩罚的一种制度。在过去,青海一些汉族人家以及少数民族的王公贵族家庭中这种家法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带有体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社会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更新,逐渐认识到对子女只有教育权,而无体罚权,所以体罚子女的家法也随之减少了,而更多地增加了对子女长期的教育。如在撒拉族中,虽然没有成文的家规家法,但也有约定俗成的一些做法,如有人做违犯家规之事,家长即将儿女逐出家门,并宣布“无干”,即不承认其与家庭家族的亲缘关系。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