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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封建官吏任免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封建官吏任免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封建社会对于官吏任用和免职的人事制度。任免制度大约在秦汉时已初具规模,经过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得很完备,它与考课制度紧密相连,有功则升迁,有过则降免处罚。任用制度包括任用方式、任用法规、任用期限等内容。皇帝直接任用的,称为特简、特任、特选、特拜、特召、召拜、征拜等。一般适用于较高级的官员,由官吏主管部门任命的,称为选、授、补、除、拜等,官吏在西汉由丞相、御史二府主管,东汉由尚书台主管,魏晋以后则由吏部主管,官吏主管部门按任命官吏的等级,或报皇帝批准,或交朝廷集议,或行文各级官府。对进入官秩等级的都要备案,一般文官归吏部,武官归兵部。在任用过程中,除实授官职外,还有很多任用方式,如:守(试守,有兼、摄之意)、假(摄事之意)、平(平决)、领(兼领)、视(居官治事为视事,有兼官之意)、录(参决、总领)、兼(以本官而任他职)、行(官缺未补,暂由他官摄行)、督(中央由于军事上的需要而派员监督地方或军队)、待诏(等待皇帝诏命,类似候补官员)、加官(本职以外的一种虚衔)、散官(无印绶、不治事之官)、参知(参与、知会)等。在调动上,升职称为“迁”或“擢”;平调称“平迁”或“平转”,降职称“左迁”或“左转”等。在任用中还有一定的限制,如籍贯限制,即本地人不得为本地官;亲属限制,即父子兄弟等不得在一个部门内为官;职业限制,如商人不得为官;身分限制,如罪犯不得为官;资格限制,如捐纳不得为高官;民族限制,如少数民族政权,规定哪些官须由本民族担任;另外,对于宗室、外戚、宦官任官也有限制,主要是防止大权旁落。任官期限,一般是久任之制。封建社会对官吏的免职,一般说来除谋反外,于贪污罪最严,另外对盗贼不力、刑滥、选举不实等也有降罚,考课成绩不佳或受到连坐也有可能免官;还有一些自请免官的情况,如职官因病、家庭事务或自身能力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免去自己的官职或兼职;官吏到了致仕年龄也要自动申请去职,否则将被勒令免去官职。免官的方法,主要有赎为庶人、免为庶人、罢官、革职、解任、永不叙用、勒令致仕、闲住、为民、致仕、丁忧、请供养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置。官吏任免制度是体现国家权力如何分配和依靠什么人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政权结构和素质的大问题,关于这种任免赏罚的意义,韩非在《韩非子?二柄》中指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历代统治者往往利用任免制度来控制官吏,但对于如何运用,也因人而异。统治者是明君,则能任其所当任,免其所当免,以期用人得当,有效地贯彻统治意图,发挥统治功能。但由于用人权的重要性决定了任用官吏必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的角逐中心,一时得势的派别,总是根据自己的利害来权衡用人,无不以“附顺者拔擢,忤恨者诛灭”为根本(《汉书?王莽传下》)。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封建统治者往往任免不明,这是历朝政治败坏的一个共同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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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