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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

分类:【传统文化】

指党和政府于1951年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新中国建立后,少数民族还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发展阶段,要使他们摆脱阶级压迫,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废除封建地主经济的土地占有制度、农奴制度和奴隶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剥削,因而进行社会改革。首先是在少数民族农村进行的民主改革,实行的方法、步骤和政策,大致有四种类型:①封建地主经济已占经济地位的少数民族地区;②封建农奴制和奴隶制地区;③用和平协商的方式废除封建领主制度,实现民主改革;④在国家和先进民族的帮助下,把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民族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其次是在少数民族牧区的民族改革,采取了“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第三,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各少数民族地区也先后进行了农业、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致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在多民族杂居地区,除建立单一民族的合作社以外,还组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农民参加的民族联合社。在半农半牧区,也有单一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员联合组成的农牧结合社。到1956年底除西藏以外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先后完成,牧区稍迟于农村完成。接下来开始对城市私营工商业以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除西藏外的少数民族地区城镇,私营工商业几乎全部或大部实行了公私合营,一部分实行了合作化。至此完成了一项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的改革。包括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解放前夕,我国各个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制度,处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发展阶段上,由于各种剥削制度的压迫和剥削,少数民族广大群众的生活十分困难,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强烈愿望,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领导少数民族群众进行社会改革。一般分为两步骤:第一步进行民主改革,第二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于社会发育程度不同,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社会改革的时间、方法和步骤也有所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接近汉族地区的蒙古、回、壮、朝鲜等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在1950年进行;维吾尔、彝、傣和部分藏族地区稍晚于汉族地区, 于1955年开始;西藏地区因发生叛乱,改革更晚些,于1959年以后进行。除第一类少数民族地区采用与汉族地区大体相同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大都采用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少数民族牧业区的社会改革则采取比农业区更为缓和的办法进行(参见“牧区改革”)。对还保留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民主改革运动,而采用发展生产和文化等措施,帮助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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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