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屯田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屯田制分类:【传统文化】 汉以后历代封建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而施行的一种土地制度,由政府组织兵士或农民集体垦种荒地,其形式分为军屯、民屯、商屯三种。汉武帝时在西域、宣帝时赵充国在边郡组织驻军屯田,即为军屯。汉献帝建安元年(196年)曹操在许下(今河南许昌郊区)屯田,得谷百万斛,后推广到各州郡,设典农官募民屯田,即为民屯。屯田民称屯田客,曹魏政权规定屯田客的赋税负担为:官给耕牛、种子者,收获物官得六分、民得四分;自有耕牛,官民对分。曹操广行屯田,充实了曹魏政权的实力,为晋统一全国奠定了物质基础。唐宋称屯田为营田,亦有军屯与民屯两种。元明清仍称屯田,形式进一步多样化。明代屯田最盛,范围最广。又明实行开中法,盐商在边郡募民垦种,以所得粮草换取盐引,为商屯。至弘治五年(1492年)改为纳银颁引办法,商屯废止。元明清军屯称卫所屯田,清除漕运地方屯田仍隶卫所外,其余卫所屯田改属州县,为民屯。鸦片战争以后,屯田制度逐渐瓦解。屯田制因其组织性强、耕地面积大、集体协作,因而劳动生产率较高,这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对于加强边防、促进边疆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进步也起过积极作用。 屯田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利用驻军士兵或招募百姓移边开垦荒地、补给军需的一项农业生产措施。它经过不断发展,形成了制度,即屯田制。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 秦时蒙恬率30万众戍边垦荒,抗击匈奴,首开屯田先例。汉初晁错又提出徙民实边,从事垦荒,但收效不大。直至武帝时屯田才具有一定规模。当时,随着汉军对匈奴作战的胜利和疆土的不断扩大,军队驻地也越来越远。为解决军粮运送不便、损耗过大等问题,汉武帝下令大最迁徙内地居民至边疆屯垦耕种,所需衣食及牛、种子等由国家贷给,收获后则向国家交纳田租。同时,军队除作战外,也分出人员屯田,国家发给衣食、俸钱及必要的生产工具,而收获所得则全部上缴国家。 三国时军阀混战,土地荒芜,曹操根据这种情况,大力推广屯田,取得了很大成就。他的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是其主要形式,也最早实行。民屯人员称为屯田客。他们直属大司农管辖,不受州郡地方管理,主要是招怀、招募和强迫来耕种的本地或外地的农民。他们的劳动实际上都具有很大的强制性。据《三国志》中《袁涣传》记载,“为沛南部都尉,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涣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迁,不可卒变,宜顺其意,乐之者乃取,不欲者勿疆”。由于当时实行的是政府分给屯田客土地及耕牛、并按牛的头数征收定额租的制度,因而剥削严重,农民多有逃亡。后来采取了枣祗的建议,实行新的制度:用官牛的,官民六四分成;用私牛的,对半分成,从而调动了屯田客耕种的积极性。此外还有军屯。军屯的士兵称为田兵或士。他们向国家领取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同时负责有耕种和作战的双重任务,即所谓“且田且守”,生产所获得则全部上交国家。曹操的屯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当时业已凋蔽的农业生产,抑制了豪强势力的恶性发展,也得到了大批流散劳动力,为战争胜利打下基础,成为屯田政策贯彻实施的典范。但由于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剥削非常严重,因而屯田仅维持了六七十年就趋于瓦解。 唐宋时屯田称为营田。安史之乱后,营田有较快发展,主要集中在内地。据《资治通鉴》记载:“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作旷土。”五代时营田严重侵扰百姓,后周太祖把它交由佃户耕种,作为永业,只收赋税。宋初屯田、营田分由兵、民垦种,后来逐渐不分,名异实同。南宋初在宋、金、辽接壤处屯田发展很快,收谷甚多。金统治者甚至把大量女真人迁入中原和陕西等地,按人授田,进行屯垦。 元明清各代一般均称屯田。元代屯田遍布全国,主要由汉民耕种。其军屯又称卫所屯田。它在明代取得进一步发展,制度也更加完密。此外,明代还仿照宋时的折中法,实行开中法,在边地向交纳粮米的商人发盐引,鼓励他们为从事食盐运销而屯垦荒地。这就是商屯。清仿明制,设卫所屯田,实行三分守卫,七分屯种,或二分守卫,八分屯种,有的卫所全军屯种。后卫所屯田改为隶属州县,逐渐,变为民田。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以后漕运卫所撤销,卫所屯田亦废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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