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县人民政府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县人民政府组织条例分类:【地域文化】 1953年1月经华东行政委员会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修正后,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施行。共十四条。条例规定:县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即为县的行使政权机关。它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并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它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及各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2)实施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3)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送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4)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委、室、科、局、院、署、区的主要行政人员;在县的职权范围内任免或批准任免上述人员以外的行政人员;(5)废除或修改所辖区、乡人民代表大会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6)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县的预算和决算,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并呈报中央核准;监督审核区、乡财政收支;(7)领导和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领导和检查所辖各区乡人民政府的工作。县人民政府下设:(1)秘书室、民政、财政、文教、建设、工商等科,公安、税务、粮食等局。(2)县人民监察委员会;(3)县人民法院;(4)县人民检察署。条例还就县各委、室、科、局、院、署的人事设置,县人民政府各种会议制度等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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