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分类:【地域文化】 1941年4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施行。共十八条。旨在及时解决民间争执、减少讼累。主要规定:(1)各区乡调解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区与乡调委会为领导关系。(2)调委会职责是调解及调查搜集纠纷案件的证据及事实真象。(3)调解采用合议制,调解成立后应制作调解笔录,交付或送达当事人,但不得以判决行之。(4)调解案件应以和婉公正态度耐心调解与说服,不得以威迫利诱及其他一切不正当方法处理,不准收受任何费用。(5)调解应倾听双方陈述,详察案情,若事属可疑,应即设法调查,不得徒依片面之词妄行臆断。(6)调查应尽量采用习惯与法理,但庸俗的道德观念及有害抗战与仅有利于少数人的习惯不得采用。(7)凡调解不成之案件,应将所有文卷证据及调查所得案情一并呈送上级司法机关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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