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五听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10 五听中国古代在审判活动中,审判官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五听: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尚书·吕刑》载: “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即分析供辞矛盾之处以决定信从。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尚书·吕刑》载:“惟貌有稽。”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毦然)。(按: 括号内文字系郑玄注)。这种用察颜观色的方法,来帮助确定口供的真实性的主张,是古代司法官吏在审判实践中长期经验积累的总结,是比原始的神明裁判进步的表现。五听审案方法提出了心理学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问题。 五听司寇审理案件通过5个方面观察当事人,以辨其真伪。《汉书·刑法志》: “周官有5听,8议,3宥,3赦之法。5听: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五听中国古代司法官吏用观察辞、气、色、耳、目,判断诉讼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的审讯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汉人郑玄释为:“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赦然;观其气色,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五听中国古代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借助观察当事人道德心理活动进行审案的五种方法。《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听狱讼,求民事。一曰辞听(郑玄注:“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唐《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五听”的审案方法,实际上是将道德心理学的某些原理运用于司法审判的一项有意义的尝试,它是我国古代司法审判活动的一项经验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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