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市易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市易法分类:【传统文化】 北宋王安石变法法令之一。即由朝廷设立专管机构,直接吞吐物资,参与交易,以控制商品流通及市场价格。在汴京(今开封市)设立都市易司,增设广州、扬州、杭州、黔州(今四川彭水县)、成都等21个市易务,总管各地商业。市易务招收各地各行行户和牙商充当交易的行人和牙人。外地商人运来货物可卖给市易务,公平议价,(由行人、牙人与客商会同议价)。如来货在市上暂不需要,只要能蓄存变卖,市易务也予以收买储存。后来又规定,只要客商或行户向市易务提供一定份额的金、银作抵押和五人以上作保,即可赊购货物。当货物卖出时,按半年一分息偿还市易务。此时市易务成了商业和金融相结合的机构。市易法限制了奸商垄断居奇,起到平衡物价的作用,并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于守旧的官僚和豪商反对,市易法推行受阻,元丰八年(1085年)后,时兴时废,南宋时废止。 市易法是北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三月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北宋开国一个多世纪以来,商人经济力量发展很快,一些大商人除了恃其多财在农村大量兼并土地外,同时在大城市中开设邸店,把持团行(商人的行业组织),垄断商品交易。他们操纵行市,哄抬物价,大搞高利贷活动,牟取暴利,加剧了阶级矛盾,削弱了国家财政收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安石提出了市易法。其主要内容为:规定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都市易司,边境和大城市设市易务(共21个)。在设置机构中,由政府指派提举官和吸收守法的可合作的商人担任监官、勾当公事官,招募诸行铺户和牙人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在管理官员的约束下担当货物买卖工作。外来客商如愿将货物卖给市易务,由行人、牙人一道公平议价;市上暂不需要的也予以“收蓄转变”,待时出售;客商愿与市易务中的其他货物折合交换,也尽可能给以满足。后来市易法还规定:参加市易务工作的行人,可将地产或金银充抵押,由五人以上相互作保,向市易务赊购货物,酌加利润在市上售卖,货款在半年至一年内偿还,年利20%,过期不归另加罚款。这实际上是市易务批发,行人零售。市易务变成了商业和金融相结合的机构。 市易务具有平抑物价、调剂供求的职能,即价贱则稍增价收购,价贵则稍减价出售,与奸商的垄断市场囤积居奇做斗争。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来源于桑弘羊的平准法,但对之有所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桑弘羊的平准法是官府命吏坐市肆赎卖,自搞零售,而市易法是官搞批发,把零售假手于商人,通过当时已较发达的行业组织,来招募行人、牙人为市易务服务。桑弘羊的平准是单纯的商业活动,而市易法命市易务兼负金融机构的职能,有契书金银抵当、结保贷清等做法。市易法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政府干预市场措施中的一种。它的主要效果,在于打击富商大贾垄断操纵市场,同时又利用、扶植了守法商人,对稳定市场物价、减轻城市消费者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市易法是宋代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这说明,当时官府在经济方面,已不能包揽一切,必须与商人合作。但是,与封建贵戚、保守的大官僚相勾结的大商人有很大势力,市易法难以很好地贯彻执行。王安石去职后,保守派上台,市易法则被废除。以后虽有市易之名(或改用平准之名),事实上已经变质,成为低价购进、高价售出的牟利部门。明嘉靖时有“市易诸法”的颁布,这是一套市场管理法规,与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的市易法并非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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