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分类:【地域文化】 1958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提交全自治区各族人民进行广泛的讨论,并责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加以研究修正,再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另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情况制定。《条例》草案除序言外,正文分为总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财政;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文化、教育和卫生建设;附则,共计六章69条。《条例》草案明确地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下的民族自治地方,并在肯定过去成绩的基础上,规定了自治区今后一定时期内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方针任务,总结了广西各族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民族团结,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并指出社会主义建设的远景。《条例》草案所规定的各项建设的方针任务,是在已经取得社会主义改造胜利的基础上,在广西各民族人民处在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形势下提出的,各个章节的内容都贯穿着上述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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