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录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录囚分类:【传统文化】 亦名“虑囚”。由皇帝自己或派专使对已经成狱案件进行审查。发现有冤抑者,即予以宽宥解决。《汉书??不疑传》:“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今云虑囚”。录囚制度始于东汉初年。唐高祖始,录囚作为唐代重要法律制度固定下来。《新唐书?刑法志》:“四年,高祖躬录囚徒”。 古代诉讼制度。由上级长官传讯下级机构审断的囚犯,检查是否有冤假错情。录囚活动制度化,始于汉代。汉武帝定制:每年八月,州刺史“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后汉书?百官志》)。自汉代开始,皇帝亲自录囚也成常制。唐太宗“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新唐书?刑法志》)。录囚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审察一些冤假错案,平抑冤情,改正错判;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加强了司法官吏审断案件的责任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法律实施强化了法律的统一。 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罪行,予以平反或纠正。《后汉书?百官制》说:“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汉书》颜师古的注文说:“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虽然这种制度在“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的政策下,事实上不起什么大的作用,但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汉代确实存在着。有助于巩固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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