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户等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户等制分类:【传统文化】 古代政府将民户户籍划分等级的制度。户等划分主要以居民的资产(主要是土地)多寡为依据,以便于政府征发赋役为目的。东汉末魏初,曹操(155―220年)始创按户征税的户调制。西晋在此基础上实行“九品相通”制,即官吏预先把应纳租调的户,依贫富情况分为9个等级,随后按户等征收户调。南北朝时期,如刘宋、南齐大都沿用了这种办法。北魏太延元年(435年)始行“三等九品制”,后于皇兴三年(469年)废除;北齐再度施行,并定“三枭”。隋唐基本实行九等户制,并据以征收户税。《事物纪原?治理政体部?户等》载:“(唐)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资产,定为三等。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又为九等,此户有等第之始也。正元四年正月仍令,三年一定为常式。”宋以物力为标准划分户等,将坊部主户分为10等,乡村主户为5等。官府按户等高下摊派某些税役,并定每三年修造一次“五等簿”。金代验土地、牛具、奴隶多寡将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将每等又分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或九等户。元承金制,行三等九甲之法,始于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当时限于北方,灭宋后推行于南方。元各种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以及签充军、站户均以户等为据,甚至居民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如民间的婚嫁聘礼、栽桑植树等也按户等作出形式和数量方面的规定。元户籍制度混乱,没有持续定期籍户,很多地区的户等名实不符,造成赋役不均。元末户等则名存实亡。明户籍按职业分军户、民户、匠户三类,已不作为征税的标准。清顺治年间,户籍有军、民、匠、灶四类,分上、中、下三等。人丁户口,3年(后改5年)一编审,摊丁入地后,则永停编审。 我国古代按照资产多少划分人户等级,以作为征赋课役依据的制度。宋承五代之制,将乡村主户按土地财产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为上户,其中二三等也称中户,四五等为下户。北宋熙宁、元丰年间,对上户又做了更细的区分:把一等户中特别富饶的大地主,再分为出等户、高强户和无比高强户;二三等户再各分上、中、下三等,以更切实地分配赋役。城镇坊郭户则按房屋、财产分为十等。一般来说,州、府坊郭四等户以上,县、镇坊郭三等户以上,为坊郭上户,余为坊郭中下户。乡村和城镇每隔三年都要重新编造“五等丁产簿”和“坊郭等第簿”。不同的户等,负担不同的赋税和差役,原则是上户重、下户轻。其它如灾年的赋税减免和赈济,两税的支移、折变,和买、科配的摊派等,都按不同的户等予以区别对待。宋代的户等制远比前代周密完备,根据它而确定的赋役分配也更加切实合理。当然在实行过程中,豪民上户往往勾结官吏,把赋役负担部分转嫁给贫民下户。参见“主户”、“坊郭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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