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户籍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户籍法分类:【传统文化】 1931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关于居民户口登记及登记程序的法律。全文共8章132条。后经多次修正,现被台湾国民党政府沿用。《户籍法》规定:凡在一家或同一处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经营共同事业者为一户,以家长或主管人为户长。户籍登记包括本籍登记(设籍、除籍登记)、身份登记(出生、死亡、认领、收养、终止收养、结婚、离婚、监护、指定继承登记)、迁徙登记(迁入、迁出、住址变动、流动人口登记)、行业及职业登记、教育程度登记等内容。办理户籍登记,得先清查户口。由户政事务所负责派员查对户籍登记情况,并于年终按户校正户口。《户籍法》颁布前,北洋政府法制局曾拟有《户籍法案》,内务部也拟有《户籍条例草案》。《户籍法》施行时,1934年6月,行政院公布《户籍法施行细则》共37条。该细则规定了办理户口调查登记的适用范围,户政机关,户籍登记,户口编组、户口调查、户口统计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国民身份证和户口名簿的申领、使用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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