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户绝条贯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户绝条贯分类:【传统文化】 或称“户绝之法”。宋代处理户绝之家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在天圣四年(1026)颁布,后陆续有所补充。所谓户绝,是指已无男性继承人之家。一般在三日内,由县令佐派出官吏与耆长、户长共赴户绝之家,仔细检估其财产,安排继承及其它处理事宜。如官吏欺隐为奸,检估不实,要按盗窃罪论处。户绝之法规定:夫死,又无儿女,其妻不得私自鬻产;若改嫁,则原家产没官。如妻召赘后夫,则前夫财产仍以妻为产主,不得改立后夫户名。妻身死或归后夫之家,家产仍要没官。可见,妻子对前夫的财产,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夫妻双亡,又无子嗣(包括养子),则由近亲尊长命定继子,继子可得财产的四分之一,四分之三给在室诸女。如只有出嫁之女,则继子与出嫁诸女各得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一没官。如无出嫁之女,这三分之一财产可分给亲姑姊妹侄。其中,继子所得财产不得超过三千贯。户绝之家中的入赘婿、义男,或有关亲属,同居三年以上者,也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总额不得超过三千贯。宋代还出现了遗嘱财产条法,遗嘱一般仅限于户绝财产,受嘱人被限定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如遗嘱与户绝继承法发生矛盾,官府可兼顾而断。遗嘱取得一定的法律地位,这是前所未有的。户绝之家如没有任何继承人,则所有财产除量留部分丧葬费用外,全部没官,上报州府置籍备案,由诸路常平司拘收处理,州县不得擅自处理。官府对没官的户绝田产,或安排出卖,或召人承佃,或归广惠仓,其租税用于荒年救济等,办法不一。总之,宋代对户绝财产的处理法规已较严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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