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井田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15 井田制夏商周三代的土地制度。始于夏,行于商,盛于西周,而没于春秋。夏代的资料缺乏。殷商甲骨文中田字写作田、 井田制jingtianzhi周代的主要土地制度。在这种土地制度下, 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就是周天子和各级贵族所掌握的土地, 庶人在公田上劳作, 其产品全部归周天子和各级贵族所有。公田又称为“大田”或“甫田”。贵族们提供给庶人耕种的小块土地称为私田, 其收获归庶人私有。关于公田和私田的结构情况,孟子曾有这样的说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 同养公田。公事毕, 然后敢治私事, 所以别野人也。” ( 《孟子·滕文公》) 按照这种划分方法所形成的土地疆界形状呈“井”字形, 所以孟子称之为 “井地”, 后世又称为“井田”。《汉书·食货志》上:“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 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 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 守望相助, 疾病相救。”古代文献上的这些记载反映了在井田制度下土地分配的情况。对于这种土地分配制度的意义, 孟子十分强调其对“仁政”的影响。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经界不正, 井地不均, 谷禄不平; 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孟子·滕文公》)孟子的说法虽然带有一些空想性质, 但他去古未远, 其说法应当是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社会基层单位的土地情况的。古代所谓的“耦耕”,大约是庶人耕种公田的一种形式。按照这种方式, 一般是两个人结成一组进行耕作。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 所以在井田上进行耦耕的规模往往很大, 故 《诗经·噫嘻》说 “亦服尔耕, 十千维耦”,《诗经·载芟》说“千耦其耘,徂隰徂畛”,可见是成千上万的庶人一同耕作的。井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周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井田制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 土地不能买卖。其衰退和瓦解一般认为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井田制jingtianzhi相传出现在中国殷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耕地划成“井”字形块状而得名。孔子在谈到西周土地制度时曾说:“先王制土,……田一井”(《国语·鲁语》)。孟子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左传》、《谷粱传》、《韩诗外传》、《周礼》、《汉书·食货志》等书中,都有“井”或“并田”的记载,但其内容不一致。甲骨文中“田”字作“囲”、“”等形,被认为是井形块状耕地的证据。由于记述不一,汉代以来不断有人对井田制提出讨论,并有人怀疑这种整齐划一的土地制度能否存在。近代学者中多数承认历史上存在过井田制,至于属于什么性质,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有认为是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也有认为是一种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井田制自春秋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消失。公元前350年商鞅变法,“开阡陌”、“除井田”,标志着井田制的崩溃。 井田制nine-squares system of land中国原始社会晚期至春秋战国之际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因耕地被沟洫划分为面积相等的方块田,构成形似“井”字形而得名。井田制的基本特点是把数量相等或条件对等的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定期重分或调整,不能买卖。它是由农村公社土地制度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后,成为统治者剥削农民的一种方式。 井田制古代的土地赋税制度。(见:井) 井田制殷周时代的土地制度。殷商井田制不详。西周的井田制有不同说法:《孟子·滕文公上》:“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田”。《汉书·食货志》的记载与此相似:“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周礼·考工记》“匠人”条记述了更大范围的井田结构,亦以“夫”、“井”为基本单位,“夫间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遂、沟、洫、浍、川,都是沟渠、河渠之类。又《周礼·地官》“遂人”条又描绘了井田内外的沟渠、道路系统:“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 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根据这些记载,井田制是以亩积为基础的包括村社结构、水利设施、道路建设的土地规划与土地分配使用相结合的土地制度。夫、屋、井(里)是井内的村社结构,井、成、同是井与井之间的外部结构,十夫、百夫、万夫与井 (里)、成、同异名同义。关于井田制的性质有四说:❶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占有制,周王通过井田制把土地赐给诸侯及各级奴隶主,使用奴隶集体耕种“公田”,同时驱使奴隶开垦井田外的荒地,称“私田”。 井田制Jingtianzhi我国奴隶制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井田制在商朝时已经存在,周朝时,在黄河中下游进一步推广。关于井田制,《孟子·滕文公》曾有这样的说明:“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可见,井田制的主要内容是用水渠和道路把耕地划分为一个个方块,阡陌纵横,象井字形状,故名井田。井田中间的一百亩为公田,周围的八百亩分别分给八家耕种,每家一百亩,是为私田,分得私田的人要无偿地耕种公田,养活土地所有者——奴隶主贵族。他们必须先为公田的主人劳作,然后才能在自己的私田上干活,他们的私田是经常更换和调整的,一般是三年就要“换土易居”。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一种土地国有制度。在井田制上耕作的奴隶劳动强度很大,而大量的劳动成果却被残酷地剥夺。所以,随着后来牛耕的推广和铁农具在农业中的普遍应用,奴隶们纷纷逃离井田,去开辟属于自己的私田,从而对公田日益缺乏兴趣,消极怠工的现象普遍,致使公田中长满了野草。随着奴隶们对私田的耕种积极性的提高和对公田的冷淡,统治者们便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逐渐放弃了共耕公田的原则,代之以实物税。春秋时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都宣布了井田制的灭亡,到秦国商鞅变法时,正式宣布废井田、开阡陌,井田制终因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奴隶制时代的结束而瓦解。 井田制殷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当时土地划作“井”字形而得名。《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礼记》、《汉书》等古代著作也有详细描述,基本内容与《孟子》所记略同。井田制的内容大致为:古代土地为国家所有,实行分封制;各级统治者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分配农民耕作;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即八家);公田由八夫助耕,全部收获均缴给统治者;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土地不能买卖。对井田制的性质及其经营方式,学者意见不一,主要有三:1.村社的土地制度;2.榨取奴隶劳动的工作单位和赏赐给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3.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 井田制NineSquares land system中国殷周时代的土地制度。因将土地划作一个个面积大体相等的“井”字形方块,故名。相传起于夏商,盛行于西周。最早见于《孟子》、《周礼》、《礼记》、《汉书》等古籍。《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土地为国家公有,由国家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分配农民耕作;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即八家);公田由八夫助耕,全部收获均缴给统治者;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土地不能买卖。其他古籍所载与《孟子》基本相同。这是一种代役租,即劳动地租。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井田制遂告结束。 井田制井田制是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体现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紧密相联,在夏商已出现,到西周得到进一步发展,是西周当时土地占有的惟一形式。到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 井田制西周时期实行的土地制度。《孟子·滕文公》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另外,《周礼》、《国语》、《左传》、《汉书》等也有关于井田制的记载。对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经营方式,学术界看法歧异。其中有人认为井田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田地形状,由于沟渠和道路,将田地自然分割成方块,“井”是田地的像形字。二是指经营方式。当时的土地皆称“公田”,贵族们将其中一部分分配给农奴耕种,称为“私田”,收获物归农奴所有。其中土质较好的留归自己,驱使农奴们无偿代耕,这是一种劳役地租形态。另外,有人认为井田制并不存在,这只是孟子等人乌托邦式的幻想而已。还有人认为井田制是村社的土地制度,生产者是公社成员和自由民。井田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反映着不同的生产关系,等等。 井田制我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原始社会晚期,农业成为社会的主要部门,由于平均分配土地的需要,就得将大面积的土地划分成无数个等份,其田界叫阡陌。这种田界既能开沟引水灌田,又可修路便于行走,由此形成了 “井”字形状的大片土地。商代后期的甲骨文中,有田、田、围、囡等字,形象地反映了当时土地自然划分的井田。井田在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原始社会,它属于公社共同所有,平均分配给公社成员耕作。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属于王有,原先从事耕作的公社成员全部沦为奴隶。它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大致创立于夏朝,发展于西周,瓦解于春秋。战国中期商鞅变法时,明令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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