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村落组织与乡规民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村落组织与乡规民约分类:【中国民俗】 在福建各地,除了各个不同的姓氏家族相聚而居的村落以外,由一个家族或单一姓氏定居繁衍而成独立的村落也并不少见。它体现了宗族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性,同时也给许多地名和村名打上了姓氏宗族的烙印,如各地常见的李坊、蔡坊、肖厝、许厝、王庄、陈家村等。邵武市的肖家坊,原名“金泉里”,因明代大批肖姓迁入而更今名。此外,亲族联合体的村落也占相当比例。即便是几姓杂处的村落,有时也可以有其独特的村名,如长汀县五坊村就是由五姓氏家族共同聚落而得名。汉晋以后,根据封建制度的律定,福建各地的村落也有其基层管辖组织。及至宋代以后,开始实行保甲制度。明代惠安知县叶春及《惠安政书》卷9说:“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统以县、府、布政使司,而达于部。”同书卷12保甲篇亦说:“惟皇制治,建府置县,划乡分里,以奠民庶,乃立保甲,以几奸御乱?。……夫甲一耳,里变为铺,铺变为总,非所谓三保甲哉。故予于乡约之众,甲而编之,即以责之巡警,而统于保长。分铺而隶,不拘十甲一保之名,则庶乎简径易遵哉。保甲之职,耆老掌邑中及各都之政令戒禁。稽其万民之众寡,六畜田赋,办其施舍,与其可任者以作役事,总甲司之。以严?御,保长统之,社首帅之,听于耆老。” 至近代,1929年6月5日,根据孙中山先生地方自治的原则,南京政府颁布了《县组织法》。按此法律每个县分为几个区,每区又分为20~50个乡或镇。在农村地区,凡有100户以上的村,划为一个乡;不到100户的村则和其他村联合成为一个乡。城市地区,凡有100户以上可划为镇;如不足此数,则与附近村子合并建乡。乡则进一步分为闾(25户)及邻(5户)。这些乡村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能有:人口与土地的调查登记,农、林、牧、副、渔业的公共管理,兴办教育等公益事业,维护宗族活动,村落治安保卫、调解民事纠纷和维持民间信仰等。1932年以后,逐步恢复了保甲制度。规定每十户为一甲,每十甲为一保,保甲制取代了闾邻制,同时使区、乡、镇成为同级单位,这种乡镇保甲制度一直延续到1949年才被取消。1949年以后,各地乡村组织分别为乡(镇)―村体制。但在1958年大跃进时代,开始把乡镇改成人民公社,公社之下设生产大队(即原来的村),大队之下设生产队,这种体制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多年以后才被取消。现在各地依然恢复为乡(镇)―村的体制。村有村长、支部书记等村干部,负责村子的日常各项行政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有: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开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和各种经济创收、发财致富等活动;管理人口和土地,维护法制法规、公共秩序和治安保卫;调解民事纠纷,管理村办学校,兴办各种公益事业等。 明清前后,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迁徙,同姓而不同族,或者由外来杂姓移民迁入的现象逐渐增加,各地村落社会逐渐演变为地缘关系而非完全的亲缘、族缘关系。人们劳动生活在一起,彼此交往密切,然而也发生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于是就需要制定一系列乡规民约,用以管束乡人的日常言行。与此同时,近代前后各地乡村在维护传统法规和道德风范等方面亦有一些举措,各地常见的有关乡规民约也就是这一时代的产物。旧时各地的乡规民约有官府制定的,也有民间乡绅自发制定的。官方的乡约如明隆庆《惠安县志》卷9乡约篇所载,其中有冠(礼)四条、昏(婚礼)十二条、丧(礼)八条、祭(礼)五条、明伦五条、禁邪七条等,其内容基本都是封建礼制社会的一套东西,但其中也不乏一些好的规约。除此之外,许多由当地乡绅或宗族长老、族长等权威人士制定的乡规民约,其主要内容多涉及传统礼教、婚丧喜庆、宗族祭祀、土地财产、民事纠纷、农业生产、禁山禁伐、治安管理和禁偷禁赌等。各地民间的乡规民约从主体上看,基本上还是主张修身齐家、和睦邻里、维护礼制、抵制恶习、共御外侮,其对维护传统礼制和社会安定、保障生产、约束乡人起到积极的作用。明清近代,闽南等地民间在实行乡规民约方面曾做出成绩。如晋江青阳等地民间在实行乡约前,一些不肖之徒动辄无礼取闹,以强凌弱,以至盗贼横行无忌,乡民怨声载道,实行乡约后,这一现象得到很大的改观。青阳乡贤祠中的明嘉靖《青阳乡约记》碑载:“凡子弟以礼相轨,童仆以法相检,乡族以睦相守;鸡犬赖以宁,百谷果木赖以蕃,沟渠水利赖以疏。”明清时期青阳等地的乡规民约,在闽南其他地方同样存在并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安溪湖头李光地家族世代为宦,地位显赫,由于李光地等人的威望,其所订的《同里公约》,对李氏子弟以及其他乡民中不顾人伦、伤风败俗、奸淫无赖之徒和偷窃赌博、聚众械斗、私宰耕牛、放火焚山等不良行为,都有严厉而具体的惩处条规,对乡族起到良好的威慑和约束作用。 清代前后,闽南等地许多民间村落由于地方宗族势力的扩大,强房欺侮弱房,大姓欺侮小姓等现象时常发生,严重者每每引发争端,引起械斗。清代泉州晋邑卅八都、四十都的高登乡(现为高坑村),是一个杂姓混居的村落,其大小姓、强弱房之间矛盾重重,纠纷时有发生。乡中诸族长老为了消除矛盾,制止械斗,遂于清光绪二年(1876年)订立民约,废除强弱欺侮陋习,并在城隍神灵前立誓。其文曰《废除强弱序》,制定后制成匾一直悬挂于该村的元帅庙中,至今已有百余年。晚清高登乡民众的这种做法,反映了乡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对村落民风的改良、社会正气的树立具有良好的作用。在立约之后的百余年来,该村械斗不再发生。现在村中的一些旅外华侨也重视调解平息家乡大小姓之间的各种争端,同时还不断慷慨捐资,兴办教育。这一优良习俗延续至今,使高坑村重学兴教和团结互助的淳朴民风闻名中外。 20世纪30年代,闽南晋江一带民间婚丧喜庆活动往往奢侈铺张,浪费严重,成为社会的一大弊病。1934年8月,由当地南都公益社倡导,召开附近90多个自然村100多个乡民代表参加的大会,会上决定成立风俗改良会并通过了名为《风俗改良实施细则》的乡规民约,以开展对当地旧的不良习俗的改良工作。此后风俗改良会还选出执、监委等领导机构,带领当地近200个自然村10多万村民参加移风易俗的乡村运动,这一活动一直坚持到抗日战争爆发后才停止,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此举可以说是近现代福建民间乡规民约在移风易俗、改良社会弊病方面取得成功的一个事例,在近现代福建社会史中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明清以来,各地民间往往还就水塘、堤岸、海涂的保护和使用,山林、果树的砍伐和采摘等问题进行协商,然后制定相关的乡规民约,用以相互监督和执行。其如明万历年间莆田太平陂附近乡村的《修陂分水公约》、清乾隆年间福安甘棠堡民间的《清河栽竹公约》等都属此类。现在许多乡村虽然不再时兴旧时的乡规民约,但代之而起的《爱国卫生公约》、《文明公约》等民间公约,其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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