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父系氏族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父系氏族分类:【文化精萃】 又称父权制氏族。从新石器末期开始出现,到一夫一妻制家庭最后确立止。随着畜牧业和农业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逐渐占有主导地位,于是原来以母系为中心的母权制氏族转变为以父系为中心的父系氏族。出身与世系按照男子的系统来计算,母权制时代的居妇家制改为居夫家制,原来不稳固的对偶婚逐步过渡到一夫一妻制。父系氏族由若干个家长制大家族(或称家庭公社)组成。家长制大家族是父系氏族社会的基本社会经济细胞。土地仍归氏族所有,但氏族的耕地已分配给大家族使用。一个家长制大家族往往包括三、四代男系亲属。氏族的全体会议则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妇女逐渐失去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台湾省中部山地的赛夏、布农、邹三族,处在父系氏族社会发展阶段。三族的氏族组织都有三级单位,即胞族、氏族和亚氏族;邹族以氏族为外婚单位,其余两族以胞族为外婚单位;都以亚氏族为最坚实的财产所有及保管单位。氏族是猎场渔区所有与猎物分配的单位。胞族是猎场互用与最大的血仇团体;都以氏族为主要祭祀及共守禁忌的团体,共负聘财及赎财团体;亚氏族又是相互庆吊、馈赠、饮宴的单位。近亲禁婚法则以直接血亲之所出为止,亦及于姻族血亲。 ③ 赛夏、布农、邹三族父系氏族的社会功能大体如此。三族父系氏族的组织结构相当完整,都有超越部落地域的发展。但也有相异之处。 布农族的父系亲族组织由胞族、氏族、亚氏族和大家庭这一完整系统所构成。如卡社[take-bakha]的氏族组织系统 ④ : 上表记载的卡社氏族组织系统说明,taina―butsol与mitia a 是两个最古老的氏族,它们分别发展成两个胞族,其中也有别的部落的氏族加入,如vadi t ina 是卓社系统的氏族,isi-kakabut是峦社系统的氏族。 kalava a 氏族虽然也是卓社系统的氏族,但未能融入卡社的某个胞族之中,成为一个孤立的氏族。它与其他两个胞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都可以通婚。这一氏族如继续繁殖,再分为亚氏族后,可能会形成卡社部落中的第三个胞族。卫惠林认为,每个部落包含两个胞族是“原始组织形态”,而峦社、丹社两部落各有四个胞族,郡社部落有三个胞族,都是“后起的现象”。它们或是从原部落中的头两个胞族中“脱逸出来的残余分子”,或为“外来的新加入分子” ② 。不论出自哪种情况,各级氏族单位都各有其氏姓,每一个氏族、亚氏族群中普通有一个直系亚氏族与其母氏族同名。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胞族以最老的氏族之名为名,或另取新名。 布农族称胞族为kavia ,称氏族为ta ito itog或kauto ita ,称亚氏族为kat lo lumag。胞族的社会功能有二:一为外婚单位,另一为农业祭仪与共守禁忌的单位。从表面上看,前者与亲族制度相连,后者为仪式的象征单位,如表现为“共食种粟”等,但因其氏族单位是非地域性的,所以胞族又是全亲族性的。氏族的社会功能为共有猎场、血族复仇、工作互助、共守丧忌与母族禁婚单位。亚氏族则为共有耕地、共戴氏族长老、共负罪责的单位。 布农族的氏族禁婚法则被严格地遵守着,因此,他们的婚姻常是超部落的,有时超出族群的范围。布农人与邹、鲁凯、卑南、阿美、邵等族通婚的例子较多。 赛夏族与邹族虽与布农族同为父系氏族社会,但略有不同。赛夏族与阿美族北部群有相同的氏族司祭权制度,由几个特权氏族首长世袭各种农事与人事祭仪之司祭权。如Tau―tauwazai氏族是敌灵祭pasara的司祭,同时又担任部落首长。Titiro 是矮灵祭pas―ta ai的司祭,也是各部落的最高祭仪领袖。 ① 其次,与布农与邹族的氏族功能强于地域功能相反,赛夏族的部落是松散型的,其地域功能强于氏族功能。 ② 第三,赛夏族既无年龄组织,也没有会所制度。 邹族与布农、赛夏以胞族为禁婚单位不同,是以父系氏族为外婚单位。 ③ 邹族的会所与年龄组织与阿美、卑南等母系氏族社会的也不相同,大部分的社会活动由氏族承担,年龄组织不太活跃;会所虽然重要,但它是氏族的活动场所,是司法和行政的中枢,而不是年龄组织活动的中心,其教育功能大为削弱;邹族的部落首长职位是在特定的氏族中选任与继承,而不是从年龄组织的级长中产生的。 ④ 总的来说:赛夏、邹和布农三族群的父系氏族,“不但是亲属群体,亦是经济、政治和宗教群体” 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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