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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田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田赋

分类:【传统文化】

古代的一种农业税主要以土地为征课对象。我国原始的以土地为对象的农业税是夏、商、周三代之贡、助、彻(见“贡、助、彻”条)。《春秋》鲁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初税亩”(开始按田亩征税)。哀公十二年(前483),鲁国季氏“用田赋”。“田赋”之名自此始。季氏“田赋”之具体内容,历来歧说纷纭,均不足为凭,然作为一种农业税,则无异议。此后,“田赋”之名,历代各有不同。或称“田租”(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或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唐代),或称“官田之赋”、“民田之赋”(宋代),元代至明初,则称“税粮”。自明代张居正改革税制,行“一条鞭法”后,统称“田赋”,至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关于赋率,各朝代也有所不同;或征实物,或征货币,亦累有变化。

旧时历代政府对土地所征收的税。春秋中期以后,土地逐渐变为私人财产,这样就产生了向臣属征收谷物的土地税。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鲁国推翻夏代以来按田地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田赋和按各地特产规定贡纳土特产品作田赋的井田征收赋税制,施行“初税亩”,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为按亩征收田赋之始。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年)又实行“用田赋”。战国时代实行“訾粟而税”,按土地种植的粮食作物产量征收益税。秦汉时期田赋称为田租。此后,官田称租;私田称税。秦代田赋负担相当沉重,征收量达三分之二。汉初,刘邦实行还兵于农恢复生产、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规定田租为“十五税一”,即税率为6.7%。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东汉沿用。魏晋南北朝实行租调制。曹魏租调制规定:田租每亩每年征纳粟四升;西晋实行课田制租户调制。《晋书?食货志》:载: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耒之,女则不课。西晋田租是50亩收租四斛,即4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不课田者输义米,产3斛,远者5斗,极远者输钱,人28文。田租之外,农民还要按户交纳绢绵。东晋成帝咸和五年(330年)实行度田收租制度,下令“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晋书》)。唐有田租和地税;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规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贫富,也就是按拥有土地和财产多少纳税。田租及庸,调并入户税,地税和各种附加税合并分夏秋两次征收。五代十国时,田赋包括两税和绢绵收入。两税的纳税额按土地的多少和田亩的优劣而制定。五代田赋,除正税之外,还有省耗,羡亲等。省耗是封建官府借口补偿粮食征纳过程损耗而增添的附加税。宋代对官田、私田所征的土地税统称田赋。宋田赋税目共五类:①公田之赋;②民田之赋;③城廓之赋;④杂变之赋:⑤丁口之赋。元代田税称税粮。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以银计征,课征银粮。清初又陆续将各项杂征并入田赋,使田赋制度日臻完善;雍正年间“摊丁入地”后,地丁合一,从此田赋成为主要财政收入。辛亥革命后,将漕粮,芦课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田赋。田赋课征或实物,或货币,有时还夹杂着徭役。其发展过程是徭役――实物――货币。

中国历代政府征收的土地税。在中国各种赋税中起源最早,历代皆以此作为国家收入大宗。春秋中后期,鲁国于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开始对井田以外的私人所占土地按亩征税,始称“初税亩”,是为古代开征田赋之始。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年)改用“田赋”,历代封建政府沿袭。田赋虽由土地所有者负担,实际上地主所缴是佃农提供地租的一部分,是农民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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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