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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种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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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种姓制度

分类:【文化精萃】

种姓制度在古印度的梵语里称“瓦尔那”(意为“颜色”、“品质”),在西班牙语中叫“卡斯提”,汉语称“种姓”。它出自原始的社会分工和宗教,后逐渐发展为按世袭职业划分的、内婚的社会等级集团。根据《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有四大种姓:婆罗门(僧侣)、刹帝利(武士)、吠舍(农民、工商业者)和首陀罗(贫民、雇工等),前三个种姓被视为“再生”族,后一个种姓被视为“非再生”的人。后来各个种姓又派生出许多小的等级。称陀提(即小种姓)。各种姓的职业是世袭的,不同种姓之间禁止通婚,否则其所生子女将被排斥在种姓之外,降为贱民。各种姓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平等的,法典规定,首陀罗骂了再生人,“须割其舌”,相反,再生人杀害了首陀罗,只须作一点物质赔偿。

古代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最初以肤色或种族划分的等级集团,后发展成为按出身和职业划分的等级集团。种姓一词,梵语作“瓦尔纳”意为“肤色”,后印地文作“迦提”(一译“贽提”)。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译为“种姓”或“族姓”。英译为“卡斯特”(Caste)。种姓制度是印度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它与阶级社会的分工有关。最初,入侵的雅利安人从种族上把自己和被征服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区别为“雅利阿”和“达萨”两个瓦尔纳,以后由于阶级分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形成四大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即僧侣等级,掌握教权主持祭祀,是人民精神生活的统治者;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等级,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即农、牧民和工商业者,是被剥削的小生产者,他们以纳税或“布施”等形式供养前两个阶级,以上三个种姓属印度雅利安人;第四种姓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印度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主要从事各种手工业、农业和渔猎等,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人是奴隶。他们没有任何权利,而且要服从高级种姓的统治,在宗教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种姓之间有严格的区分,不能互相通婚、交往,甚至不能共食、并坐。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首陀罗和吠舍中间产生从事于不同行业的各集团,有些山林部落也在其影响下形成具有种姓特征的独立集团,从而使种姓日益增多并日趋复杂化。《摩奴法典》中记载种姓有50余种,大多属被压迫等级,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倍受歧视的旃荼罗,被认为是不可接触的“贱民”。他们的地位和奴隶一样,在农村当佃农、雇农;在城市从事洗衣、制革、屠宰、清扫工、搬运、掩埋尸体、看守坟地等被人们认为是最卑贱低下的工作。“贱民”由于不能同它种姓人接触,故被称为“不可接触者”。中世纪后,种姓数目日益增多,原始的四种姓划分逐渐失去其意义。印度独立后,名义上虽被废除,但影响至今犹存。

一般指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和不准外人参加的社会等级(身份)制度。曾普遍存在于南亚地区各国,以印度最为典型。种姓是一种职业世袭,内婚和完全排外的社会等级。不同的种姓具有不同的职业、义务和习俗。种姓制度起源于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等级划分以及当时的各种社会分工。常常存在高级种姓对低级种姓的蔑视、压迫和隔离等现象。古梵语作“瓦尔纳” (Varna)、印地语作“梵提”(Jati),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意译为“种姓”,葡萄牙人称为“卡斯特” (Casta,意为“族姓”、 “出身”来自拉丁文castus,意为“纯洁的”)。在印度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就出现了种族奴隶制。与婆罗门教的教义紧密相联。最初只有“雅利安”和“达萨”两个“瓦尔纳”(即等级集团),后在“雅利安”内部分出三个“瓦尔纳”:(1)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神权,主持祭祀,是人民精神生活的统治者;(2)刹帝力,即武士贵族,掌握政治和军事实权,是古印度国家的世俗统治者; (3)吠舍,即农牧民及工商业者,是被剥削的小生产者。 “达萨”后称为“首陀罗”,是奴隶、杂工和仆役。这四个等级中,前两个等级都是不事生产的奴隶主阶级。“首陀罗”来自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和地位下降的吠舍。种姓之间不能通婚、不能交往,甚至不能同坐同餐。印度进入封建制社会后,迦提取代瓦尔纳,原来的四个等级更被细分为许多“迦提”(意即等级集团)。在种姓之外又出现了大批“不可接触者”即社会地位最低、受压迫、剥削最深的“贱民”。其人身和用过之物都被视为是“龌龊”的,不得同其他种姓的人接触,也不许他们进入寺庙、学校等公共场所。各种等级集团在生产和社会中各居于特定的地位,形成严格的种姓制度。1950年印度国会通过了废除种姓制度的法律,但事实上至今仍有影响。学术界对种姓的定义并没有达成共识,其中主要有两个观点:一是结构功能的解释,把种姓看做是类型的划分,在许多方面可以与其他社会的阶级等级组织相比较,因此印度的种姓与其他社会的社会结构相类似,如美国的世袭的阶层、种族地位的差别等;二是把印度的种姓理解为一个完整的象征世界,是惟一的、自我控制的,不能与其他体制相比较,这一观点以鲍格尔(Bougle)的定义为代表,种姓制度的精髓是厌恶、等级制和世袭特权三种倾向的统一体。

一般指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和不准外人参加的社会等级(身分)制度。曾以不同形式存在于南亚等地区某些国家。其中以印度最为典型,持续时间最为长久。种姓, 古梵文作“瓦尔纳”(Varna),印地文作“贽提”(Jati),中国古代文献意译为“种姓”, 葡萄牙人称为“卡斯特”(casta,意为“族姓”、“出身”,源于拉丁文castus,意为“纯洁的”)。各种集团界限严格,禁止通婚,甚至不能同坐共餐。其等级从父母,世代相延。不同的种姓皆有不同的社会职务和与之相一致的义务,其中包括传统职业、一定的生活方式和风尚习俗等。种姓制度与奴隶制国家的社会分工有关, 并成为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特权的工具。在印度最初有“雅利阿”和“达萨”两个“瓦尔纳”(等级集团),前者为不事生产的奴隶主阶级,后者为被剥削的奴隶。“雅利阿”内部后又分出三个等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 四大种姓内部又各自分化出许多不同的亚种姓。与此同时,在种姓外还出现大批不可接触者, 其社会地位最低、受压迫剥削最深的“贱民”。种姓制度在各国多有不同, 如印度最高种姓为婆罗门, 斯里兰卡僧伽罗人最高种姓为瞿维(意为“耕种者”)。因种姓制度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它制造相互间的隔离, 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当城市化和阶级分化的进程越来越加剧后, 种姓的职业性质逐渐消失, 种姓隔离程度慢慢减退, 种姓间的阶级界线愈益模糊。但在印度、尼泊尔、斯里兰卡等国至今仍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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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