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童养媳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童养媳分类:【传统文化】 指旧时,抚养未成年的幼女以备将来与其子结婚者。童养媳在婆家养大,所以有些繁文缛礼,如说媒、聘礼、迎亲、花轿等,均可从略。有的童养媳不知自己的生身父母,有的虽与生身父母保持一定的联系,也因自幼分离,没有享受父母对她们的特别关怀。童养媳通常出身于贫困家庭,从小被出卖或由家庭包办订婚,所以受到歧视。该制度通常使姻亲关系疏远,也影响到亲属组织的正常作用,对妇女地位和年轻夫妻组成的家庭,都很不利,他们的婚姻也得不到父母应给的贺礼和嫁妆。 俗称“带细媳妇”。贫苦人家养不起女儿,便很小就送给人做细媳妇。细媳妇不要嫁妆,不要聘礼,也不举行仪式,“送过去就是”。童养媳在婆家所过的日子十分悲惨,名为媳妇,实为奴婢,有的很小年纪就被迫与比她大得多的男人同床,十二三岁刚来月经就怀孕生子,对妇女身心摧残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严格禁止,现基本绝迹。 清末和民国时期,民间童养媳的婚姻习俗盛行。在新余,据统计约占婚配人数的5%~8%,一些贫困落后的偏远山区,高达10%以上。童养媳是父母主宰儿女成家的一种封建婚姻形式,几乎遍布全省,新余、吉水、弋阳、瑞金、龙南、吉安、丰城、峡江、永丰等地尤甚。养童养媳的,以农村贫困户居多。旧时,有些贫苦人家,因家庭生活困难,或天灾人祸,子女太多,难以抚养,便将自己未成年的女儿送给男家做小媳妇。也有的人家,男孩较多,经济条件不好,怕娶不起媳妇的,便往往把别人无力抚养或丢弃的幼女抱回家中养育,作为童养媳,以便日后成婚时可省去一笔开支,俗称“困养媳,不备礼”。童养媳年龄不一,有刚出生几天的哺乳女婴,有几岁的幼女,也有十二三岁的少女。贫家姑娘从小被出卖或无偿赠给人家做小媳妇,饱受歧视、压迫和虐待,常被养父母视为小佣人。吉安有首歌谣说“童养媳,实在苦,年小重活样样干,馊粥冷饭吃一肚,挨打挨骂真正苦”,真实地描述了童养媳的痛苦生活。男女双方到了成婚年龄,多数不拜堂,不宴客,便与男人同居成婚,俗称“捡拢”、“捡合”(合卺),仪式十分简单。丰城有“花三个钱爆竹,两个钱蜡烛,年三十夜牵拢来拜拜了事”的做法。这种婚姻,少有和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禁止带童养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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