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第一讲 婚姻族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第一讲 婚姻族制分类:【文化精萃】 《易》 曰: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 若是乎社会之组织,实源于家族,而家族之本,又由于男女之?合也。欲知文化之源者,必不容不知婚制及族制审矣。 今言人伦,必始夫妇。然夫妇之制,非邃初所有也。《白虎通》 言,古之时,人民但知其母,不知其父。是为夫妇之制未立之世。斯时匹合,盖惟论行辈。同辈之男,皆可为其女之夫。同辈之女,皆可为其男之妻。《周官?媒氏》 有会男女之法。而 《礼运》 言 “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盖由于此。其后虑以争色致斗乱,而程度日进,各部落之接触日繁,乃有劫略或价买于异族者。婚礼必行之昏时,盖即源于略夺。六礼之纳征,则卖买之遗俗也。《郊特牲》 曰: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厚别所以防同族之争乱,附远则借此与异族结和亲也。益进,则脱卖买之习,成聘娶之礼矣。婚礼有六,曰纳采 ( 亦曰下达,男氏求婚之使 ); 曰问名 ( 女氏既许婚,乃曰: “敢请女为谁氏。” 谦,不必其为主人之女也。问其姓氏者,盖主人之亲戚或佣婢之类也,果是主人之女,奚用问姓也。纳采、问名共一使 ); 曰纳吉 ( 归卜之于庙 ); 曰纳征 ( 亦曰纳币,卜而得吉,使告女氏,纳玄楞束帛俪皮 );曰请期 ( 定吉日也。吉日男氏定之,然必三请于女氏,女氏三辞,然而告之,示不敢专也 ); 曰亲迎。亲迎之夕,共牢而食,合卺而嵊,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质 ( 同平 ) 明,赞妇见于舅姑。厥 (三日) 明,舅姑共飨妇。舅姑先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以著代也 ( 此礼亦称授室。与适同嫡子之冠于阼同,惟冢妇有之 )。妇入三月 ( 以三月气候一转也 ) 而祭行。舅姑不在,则三月而庙见。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① 。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也 ② 。纳征之后,婿若女死,相为服丧,既葬而除之。故夫妇之关系,实自纳征始。然请期之后,婿若女之父母死,三年服阕,仍可别婚 ③ 。则礼必成于亲迎。后世过重纳征,乃有未嫁婿死,女亦为之守贞者,宜清人汪容甫讥为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也。 娶妻之礼如此。若言离婚,则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说见 《公羊解诂》 ( 庄公二十七年。其说曰: 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丧妇长女不取,无教戒也。世有恶疾不取,弃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取,弃于人也。乱家女不取,类不正也。逆家女不取,废人伦也。无子弃,绝世也。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 )。《大戴礼记?本命篇》 略同。后世法律,亦明七出之文,然社会情形,今古不同,故律所强其出之者,惟在义绝。何谓义绝,律无明文,盖难言之,故以含浑出之也。 婚礼精义,在于男不亲求,女不亲许 (今世婚姻适得其反矣。吁!)。故如鲁季姬使?子请己,《春秋》 大以为非 ① 。然如 《左氏》 所载,子南子哲,争婚徐吾氏,乃使其女自择者,亦非无之 ② 。婚礼不称主人,特其形式而已 ③ 。固非如后世,全由父母主婚,男女绝不与闻也。 婚年。《书传》 ( 《尚书大传》 )、《礼记》、《公》、《谷》、《周官》 皆云男三十,女二十。《墨子?节用》、《韩非?外储说右下》 则曰男子二十,女十五。《大戴礼记?本命》 谓大古男五十,女三十。中古男三十,女二十。此皆为之极限,使不可过。非谓必?若划一也。大抵婚年早者,出于蕃育人民之意。迟则由于古人财力不及,故杀礼多婚,为 《周官?大司徒》 荒政十二之一。古者霜降逆女,冰泮杀止 ④ 。至于仲春而犹不能婚,则其财力不逮可知。故 《周官?媒氏》,仲春会( 计也 ) 男女,奔者不禁。所谓奔者,谓不备礼,正以贫乏故也。六礼不备曰奔,非淫奔之谓也( 婚年婚时,以王肃之说为通。见 《孔子家语?本命解》 及 《诗??有梅疏》 )。后世生计渐裕,则婚嫁较早。曹大家十四而适人 ① ,汉惠帝令女子十五不嫁五算 ( 《汉书?本纪》。惠帝时成年者纳一算 ),皆其征也 ( 《大戴记》 谓婚年自天子至庶子同。《左氏》 则谓国君十五而生子。见襄公九年 )。越勾践挠败于吴,乃颁律男女十七不婚嫁者,科其父母,以进生殖也。 畜妾之俗,起于富贵之淫侈。《盐铁论?散不足篇》 谓 “古者一夫一妇,而成家室之道”。妾非邃古所有,见于书传者,惟此而已。妾御之数见于经者,《公羊》 谓天子娶十二女 ② ,诸侯九( 庄公十八年。取一国,则二国往媵,皆有侄娣。夫人有左右二媵。侄为今之内侄女,娣为今之小姨 )。《曲礼》 谓 “天子有后,有夫人,皆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昏义》 谓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 《周官》 无三夫人,有世妇女御,而不言其数 )。案冠、婚、乡、射、燕、聘诸义,皆 《仪礼》 之传,传文皆以释经。惟 《昏义》 末节,与经不涉,文亦不类。而百二十人之数,适与王莽和、嫔、美、御之制合 ③ ( 和、嫔、美、御亦一百二十人 ),其为后人窜入无疑。古者诸侯不再娶,所以 “节人情,开媵路” 也 ( 《公羊》 庄公十八年。《仪礼?丧服传》。媵与夫人之娣,为贵妾,得为继室 )。《昏礼》 曰“无大夫冠礼而有其婚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然则大夫五十,犹得再娶,其为继娶可知。得继娶,其本为妾媵可知。故知畜妾为后起之俗也。 《颜氏家训》 云: “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河北鄙于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 盖江左犹存有妾不得再娶之义,河北则荡然也。《公羊》 质家( 《公羊》 有文质两家,质求实际也 ),母以子贵(隐公无年。又 《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篇》)。然妾为夫人,特庙祭之。子死则废 ① 。犹与正夫人有别。此由本为妾媵故然。再娶事自有异。《唐书?儒学传》: 郑余庆庙有二妣,疑于爹祭,请诸有司。博士 ( 博士为太常寺司员,掌礼也 )韦公肃议曰: “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适。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适也。两爹无嫌。”余庆用其议。后世亦多遵之 ( 同为适室,只限继娶。若世俗所谓兼祧嗣也双娶等,则为法所不许。大理院统字四百二十八号解释,以后娶者为妾 )。妾之有无多少,古视贵贱而分,后世则以贫富而异。法律仍有依贵贱立别者 ( 如 《唐书?百官志》: 亲王孺人二人,媵十人。二品,媵八人。国公及三品,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 )。庶人娶妾,亦有限制 ( 如 《明律》,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取妾,违者笞四十 )。然多成具文而已。 贞妇二字,?见 《礼记?丧服四制》。宋伯姬逮火而死 ( 鲁女嫁宋伯姬。古例傅姆不下堂。傅,年长之男侍。姆,年长之女待 )。《春秋》 特书之 ① 。以及 《戚莒》、《柏舟》 ( 柏舟,齐公主嫁卫国君,甫抵卫城而国君亡 )、《大车》 之序于《诗》 ( 皆见 《列女传》。刘向学 《鲁诗》,今诗分鲁齐韩三家,古唯 《毛诗》 而已)。皆可见儒家之崇奖贞节。然有淫通者,亦不以为大过 ( 《凯风》 之诗,卫有七子之母,不安其室。而孟子曰: “ 《凯风》,亲之过小者也” )。视再嫁尤为恒事 ( 《郊特牲》 曰: “壹与之齐,妻也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案: “壹与之齐,终身不改。” 谓不得以妻为妾。非谓不得再嫁。《注》 亦不及再嫁义。此语为后人窜入无疑 )。宋学家好作极端之论。宋学盛行,而贞节乃益重,上中流女子,改嫁者几于绝迹矣。世多以伊川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之言为诟病。案此语出程氏 《外书》,《外书》 本不如 《遗书》 之可信。而此语之意,亦别有在 ( 意在极言失节之不可,非主妇女再嫁言也 ),泥其辞而昧其意,亦流俗无识使然。未可专咎小程也。 倡妓之始 ( 娼妓本作倡伎,最初之时,本为男人所操之业。日本谓之卖淫 ),世多以 《管子》女闾三百为征。此盖后世乐户之流。至于私倡,则其原始,无可征矣。后世乐户,多以罪人及其家属充之。或取诸贱族。详见 《癸巳类稿》 ( 乐户分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俞正燮理初著有 《乐户集》 )。 以上论婚制竟。以下略论族制。 夫妇之制既为邃初所未有,则保育子女之责,必多由母任之。故人类亲亲之情,必造端于母子。知有母,则知有同母之人焉。由此而推之,则知有母之母焉。又知有与母同母之人焉。亲属之关系,自此?也。故古代血统,以母为主,所以表其血统者为姓。于文,女生为姓,职是故也。女系时代,得姓之由,略如下图: 古文家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乃九世之误也 ( 俞荫甫说 )。宗法至周而始详,盖亦至周而始严,其法以别子为祖。别子之正适为大宗,次子以下,皆为小宗。小宗之正适,为继祢小宗,其正适为继祖小宗,以次相传,为继曾祖小宗,继高祖小宗。继祢者兄弟宗之,继祖者从兄弟宗之,继曾祖者再从兄弟宗之,继高祖者三从兄弟宗之,六世亲尽。则不复宗事与我同六世之正适,故曰五世而迁。大宗之正适,则永为同出一祖者所宗事,故曰百世不迁。凡诸小宗,皆为大宗所统摄。族之殇与无后者,从祖附食。皆祭于大宗之家。故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 ① 。大宗不绝,则同出一祖之人,皆能抟结而不散。此宗法之组织,所以为坚强而悠久也。天子者,同姓诸侯之大宗。诸侯者,同姓大夫之大宗。故曰“君之宗之” ② 。然则宗子皆有土之君,故能收恤其族人。族人皆与宗子共生息于其封土,故必翊戴其宗子。此宗法与封建,所以相辅而行也 ③ 。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祖,正统之世祖也。宗,旁系也。 如上图,大宗之祖不能称国君为祖也。然称宗则可也。而不能亲与祭祀,以正名也。旁系在本系内称诸侯,至别系内又得称世祖。小宗在别系内又得称大宗。 古代之民所以笃于宗族者 ( 先有族后有宗 ),以其时人类相亲相爱之情未广,分工协力之道未备,政治与生计之抟结,皆止于是也。后世亲爱之情日扩,通工易事之范围亦日广。职业复杂,断不容聚族而居,强宗巨家或且为政令之梗。则宗法不得不替,而相生相养,专恃五口八口之家,治理则胥由于国矣 ( 有谓古之家族观念厚,今之家属观念薄,实则非人心之异,乃社会之组织不同有以致也。古者社会组织简陋,宗族事务非协力无以生存。今则适趋其反,工商发达,凡百事业,皆可以金钱代力。则宗族愈大,反致无济于事,是以宗族之观念疏焉 )。丧服同财,以大功为限。平民有弟,则为余夫 ① 。可见古者卿大夫之家,较今日普通之家为大。平民之家,则相等也。五口八口,为一夫上父母,下妻子。此谓相生相养,不得不然之抟结。较诸欧人,亦仅多上父母一代耳。此非至人人 “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之世,不易破除也。宗族百口,累世同居之事,史传多载之。笃旧者侈为美谈,喜新者又以为诟病,其实以中国之大,此乃凤毛麟角耳。制度与社会组织,格不相入,未有能行之广,持之久者也。继嗣之法,自周以来,始专重唔长。其时宗族方盛,宗子之地位最尊,有一大宗,则同出一祖之人,皆得所依倚。故所不可绝者仅大宗。后世宗法既废,敬宗收族之意亦亡。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见解,依然如故 ① ,遂至人人皆欲立后,此其势实不可行。故仪礼之家多非之。然财产既许私有,无后则产无所归,归公非人情所愿。近亲分受,转益纠纷,尚不如立一人焉。主其祀而袭其产之为得,此习俗之所以重立嗣,而法律亦从而许之也。惟今世法律,当重保护人之财产,立后与否,当听其人之自愿。财产归诸何人,当一凭本人之意。而法律于此,不能尽符。此则未尽善者耳 ( 赵瓯北先生著 《陔余丛考》 一书,专叙历史上制度与社会组织正史所遗漏不载 )。 兼祧之法 ( 长房之子兼祧于其次各房者,则于本生父母服三年而于兼祧父母服一年。小房之子兼祧长房者,于本生父母服一年,于兼祧父母三年 ) 创于清高宗时。盖一族人丁衰少时,往往近亲固无多丁,远房亦无支子。清律禁立异姓为后 ( 惟仍得为养子,且得分给财产 )。又禁昭穆( 辈分相称也 ) 失序,非如是,不能令人人皆有后也。女子继承,系国民政府新定之法,于理固当。然与习俗相违,推行尽利,尚非旦夕间事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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