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育婴堂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育婴堂分类:【中国民俗】 全省很多县都有设置,有的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有的则差一些。如长沙育婴堂,始建于雍正二年(1724年),延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堂内常年育婴70名,堂外寄养、自养婴儿无定数。订有堂规,乳妇约70名,一室住二妇,一妇育一婴。如收养的婴儿过多,则请有乳之妇在家喂养,按月付给哺养费。后又订出自养之法,极贫妇生女报堂核实,着令自养,月给钱六百文,以两年为限。 过去民间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认为女儿是赔钱货,生了女孩多将其淹死或抛弃,男孩即使是孤儿,也多有人收养,因此育婴堂收养者大多是女婴。如衡山白果育婴堂,所养育的全是捡拾来的被抛弃的女婴。为了不让人们抛弃和淹死女孩,又能解决收容有限的问题,便规定生女孩的贫苦人家,可到育婴堂领取光洋6角作生活补助费,尽管这样,淹死和遗弃女婴的仍然不少。 育婴堂在收养的小孩成年后,或帮助谋求职业,或择偶婚配。民国时又在长沙设立全省的“保育院”,群众称为“孤儿院”,收养孤儿或父母无力抚养的贫儿。除养育外还注意文化、职业的教育,长大后推荐给各工厂、单位就业。对其中聪慧优秀者,还帮助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因此培养出一些有用人才,有的成为国家科研部门的研究员或大学教授,有的成了优秀教师、工厂厂长或劳动模范。 其经费来源一为公产租谷,一为慈善者个人捐赠。有的育婴堂经费不足,条件很差,婴儿生活很苦,不少夭折,引起社会责难,但多数能成活,并受到一定的教育和学习一些技能,所以说,育婴堂拯救弃婴和孤儿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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