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洵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苏洵分类:【传统文化】 北宋散文家。字明允,号老泉,眉山(今属四川)人。年27始发愤为学,闭户读书。通六经百家之说,下笔顷刻数千言。嘉钓年间,携二子轼、辙同至京师,得欧阳修推誉,以文章显于世。宰相韩琦奏于朝,除秘书省校书郎,与人同修建隆以来《礼书》,为《太常因革礼》100卷。书成而卒。所作《权书》、《论衡》、《审势》、《审敌》、《广士》、《田制》等文,主张抗辽,反对土地兼并和政治特权,语言明畅,笔力雄健,一时传诵。与其子轼、辙合称“三苏”,同被列入“唐宋八大家”。有《嘉钓集》、《谥法》等。 北宋散文家。字明允,号老泉。眉州眉山(今属四川省)人。人称“老苏”,与其子苏轼、苏辙合称“三苏”,列入“唐宋八大家”。据传二十七岁才开始发愤读书,但连进士、秀才也未考中。一气之下将平日撰写的文章数百篇焚烧殆尽,闭门苦读十余年,熟读《六经》及诸子百家之说,以至“下笔顷刻千言”。嘉钓元年(1056),带领苏轼、苏辙到汴京,二子双双得中进士,在京等候殿试。此间,他投书欧阳修等人,欧阳修对其甚为赏识并将其所著的《权书》、《衡论》、《几策》等二十二篇文章献于朝廷,公卿大夫争传竞效。苏洵从此文名大震。嘉钓三年(1058),仁宗召苏洵到舍人院参加考试,他托病不肯应诏。嘉钓五年(1060)任秘书省校书郎。之后为霸州文安(今属河北省)县主簿,与陈州项城(今属河南省)县令姚曛同修礼书《太常因革礼》一百卷。书成不久,去世,追赠光禄寺丞,归葬四川。苏洵是有政治抱负的人,声称自己为文的主要目的是“言当世之要”以“施之于今”。实际上,他确实也是以史论、政论最为著名。他撰写的文章,不仅气势磅礴,落笔简洁有力,所论政治观点也有不少是切中时弊、甚为可取的,如他在《衡论》和《上皇帝书》等重要政论文中,提出不少革新的政治主张。在著名史论《六国》中,借论史而抨击宋王朝屡向契丹、西夏纳币求和的妥协外交,言“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因“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苏洵自述其文学修养得益于“论语、孟子、韩子及其他圣人、贤人之文”,其散文风格凌厉纵横,简古劲峭。欧阳修盛赞他的文章“为贾谊、刘向不能过”,“纵横上下,出入驰骤,必造于深微而后止”(《故霸州文安县主簿苏君墓志铭》)。苏洵著作,原本大多散失,今存者尚有北宋刊《类编增广老苏先生大全文集》残卷及《嘉钓集》十五卷,有《四部丛刊》影宋钞本。最早事迹出处《宋史》四四三卷。 北宋文学家、思想家。字明允,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自称25岁才发愤力学,后应进士科与茂才异等科皆不中,益泛滥群籍,淹通百家。嘉钓元年(1056)率子苏轼、苏辙赴京,其文大受文坛领袖欧阳修的赏识,推荐于朝,文名大盛。嘉钓五年,为秘书省校书郎,后预修《太常因革礼》。临终以《易传》未成,命苏轼续作。著作编为《嘉钓集》,另有《谥法》。 文学成就 苏洵与子苏轼、苏辙合称“三苏”,同为“唐宋八大家”之一,遂以散文而名家。其文以议论见长,论点鲜明,论据有力,论锋犀利,欧阳修说他的文章“纵横上下,出入驰骤,必造于深微而后已”。在唐宋八大家中,其文在驰骋雄迈上与韩愈最神似,却无韩文的沉浸狲郁。他的文章得法于战国策士的议论,但有《国策》的清畅肆辩,却不取其瑰奢张扬,体现了宋文的风格。曾巩称赞他“指事析理,引物托喻,侈能尽之约,远能见之近,大能使之微,小能使之著,烦能不乱,肆能不流”。文风以雄奇劲简为主,却也富于变化。风驰雨骤、跌宕挥斥之外,也有清丽隽永、机势圆转之作,无怪其自评其文以为兼得“诗人之优柔,骚人之清深,孟、韩之温淳,迁、固之雄刚,孙、吴之简切”。他的抒情叙事散文虽不多,却也不乏佳构。其诗以五言古体见长,诗风苍劲质实,但成就远逊于散文。 政治思想 苏洵颇有政治抱负,自称作文须“言当世之要”,为“施之于今”。其学原本兵家之权谋,法家之刑名,而出以纵横家之捭阖。其文集中《太玄论》、《洪范论》集中反映他的哲学思想,《几策》、《权书》与《衡论》主要论述政治思想,《六艺论》、《杂论》大体表达历史思想。在政治思想上,他认为,人皆有惜生、好逸、安常、知耻、畏神、慕色、愤怒等性情,而儒家的《礼》、《乐》、《诗》、《易》正是利用人类诸情以控制社会行为的工具。他提出,君主只有“审势”、“尚威”,才能治理好国家,所谓审势,就是“定所尚”,而尚威,就是要加强吏治,破除苟且之心与怠惰之气,激发人们的进取心。他反对朝廷对外执行屈辱求和的政策,以为贿敌实质是残民。他也颇喜谈兵,《权书》是其论兵代表作,意在将天下兵说尽纳其中。他主张改革兵制,恢复武举,选任良将;还提出了避实就虚、以强攻弱、突击取胜,速战速决的战略战术原则。(虞云国) 法律思想 苏洵主张立政以威严。反对“王者任德不任刑,任刑,霸者之事”的说法。认为用刑不必霸,用德不必王。建议赏罚号令一出于威严,力行果断,用不测之赏刑治理国家。他认为上古时代任吏不任法,故法简;宋代任法不任吏,故法繁。宋代法制之坏,并非起于吏胥之奸,而是因人们对于违法现象习以为常,不知有禁造成的。他批评宋代的赎刑法太轻,不足以惩奸。主张实行重金赎罪法,对犯罪的贵戚之家和案有疑虑不能判决的犯人实行重赎法,迫使贵戚之家困于赎金而有所收敛,而犯有疑虑之罪不能自明的无辜者用赎金结案,不致于伤残肌体,一举两利。他还反对朝廷因郊而赦的做法,认为这种定期大赦制弊多利少,奸民在预知郊赦的情况下,易于作案犯罪,无益于社会安定。主张赦不于郊之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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