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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代末置。基层审判组织。掌理京师地方的刑事轻罪,民事一般案件的初审事务。《清史稿·职官志六》: “京师初级审判厅: (区为五处)刑科、民科推事各1人,(从六品。奏补); 录事2人。于轻罪为初审,推事1人讯断之,是为单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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