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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苗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青苗法

分类:【传统文化】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熙宁二年(1069)制定和推行。为常平法之变革,故称“常平新法”。每年正、二月和五、六月,政府将各路常平仓积存钱谷,分两次以现钱形式贷给农民作为季节调剂之用。利息二分,贷借数目依户等高下分5等,1等户借15贯,下至第5等户借1贯5百;五户以上结成一保。贷款随同夏秋两税分别于六月、十一月内折算成实物归还。灾年可延至下次收成时归还,以使农民在耕种、收获时节不缺乏种子和食粮,便于“赴时趋事”;使商人高利贷剥削受到限制。后因元丰八年(1085)守旧派当权而废。

北宋王安石变法中一项农贷法。因从原常平法转来,故又称“常平新法”。于熙宁二年(1069年)获准施行。宋时,各地方政府设置常平仓存积钱谷,在夏秋谷物未熟前,或青黄不接时,各地民户可以向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谷物,以补助耕作。民间叫“青苗钱”。借贷的数额依农户资产分为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二等10贯、三等6贯、四等3贯、五等1贯500文,每期取息2分(即20%)。到收获后将本息和夏、秋两税同时缴纳、归还。如遇灾荒可以延至下次收成时归还。原则上贷款以现钱发放,按前十年的粮食平均价格将贷款折算成实物数,到期归还实物。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官吏以实物贷放,高折价钱,归还时又以较低价钱折还实物,苛剥农户。青苗法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施,随后在诸路推行。青苗法是农贷和预购的结合,它有限制商人、富户放高利贷盘剥农户和兼并农户的作用,同时起到稳定谷价的作用。因遭各地豪绅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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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