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人民法院只能主管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原则,《行政诉讼法》将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 只主管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不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2) 只主管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案件,不管辖行政机关在管理内部事务时发生争议的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争议案件。(3)按照国际惯例,政府所为的国家行为,如外交、国防事务,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管辖。(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也不能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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