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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人民调解委员会

我国由人民群众组成的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的组织。工作原则是:1.进行调解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3.采用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4.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得阻挠他们起诉。在我国,大多数民间纠纷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

城乡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1951年开始在部分县 (市) 设立。到1954年即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普遍建立。1958年~1961年间曾一度改名为人民调处委员会,并可处理一般违法犯罪事件。1961年复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恢复原有职责。“文化大革命” 初期全面瘫痪。1972年,四川首先开始恢复重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1979年底已在大部分公社、街道建立起来。1993年8月,《四川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实施细则》颁行,规定在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名~9名委员组成,部分委员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由企事业单位中的有关组织委派,其他委员由群众选举产生。调解人员由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任务是调解公民之间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有关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等民间纠纷; 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至1995年6月底,全省已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88911个,其中设于村民委员会的72836个,设于居民委员会的6674个,设于企事业等单位的9401个,形成近100万人的调解大军。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门调解和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新疆的人民调解制度于1953年开始建立。到1955年,全疆大多数地方都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79年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主管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团场逐步配备司法助理员。全区目前拥有一类调解委员会12175个,二类调解委员会7961个,三类调解委员会2251个。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各革命根据地就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1941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调解工作在排难解纷、增进人民团结和发展生产等方面都起过重要作用。1949年后,山东城乡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到1955年底,全省建置1394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达80014人。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范围一般为婚姻、家庭、房屋、债务、产权、继承、赔偿及轻微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应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调委会既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也不能以未经调解而阻挠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更不能因未经调解不予受理。当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一般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设立,农村以乡镇为单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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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9: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