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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人身保险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经济活动。有的国家亦称“生命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遭致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满后仍然生存,保险人都要按约付给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种类有: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伤、残、死亡,由保险人按约给付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❷疾病保险,亦称“健康保险”或“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患病或受伤需要治疗, 由保险人按约给付医疗保险金。
❸人寿保险。又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死亡保险是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是在约定保险期届满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约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是除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由保险人按约给付保险金外,在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也要按约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主要特点:❶保险金额只能协商确定。财产保险以能用货币进行估价为其必要条件之一,而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健康和劳动能力是无法用货币进行估价的,其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可能,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❷保险费是根据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息率确定的。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按损失概率来确定,而人寿保险的纯费率,除依据生命表的预定死亡率外,还要以一定的预定利息率为基础,预定利息率较高,则保险费率较低。反之,预定利息率较低,则保险费率较高。
❸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保险费的交纳采取均衡保费法。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以一年为限,其保险费除某些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可分次付费外,一般是在起保后一次交清;而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通常是长期合同,并且采取均衡保费法(亦称“平准保费法”)交纳保险费,即在保险有效期内,每年按平均数额交纳保险费。这样,被保险人在年轻时交纳的保险费比实际应交的保险费要多。而到老年时,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比应交的保险费要少。人寿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性。它除有经济保障功能外,还有明显的金融功能。实行这种交纳保险费的办法,可以把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纳的保险费储蓄起来,用于弥补年老时所交保险的不足,使他们不致随着年龄的增长、风险的增大而增加保险费的支出。
❹支付的保险金与约定的保险金原则上一致。财产保险,是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支付的保险金(即赔偿金)与约定的保险金通常不一致。而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是事先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金(即给付金)与约定的保险金在原则上是一致的。

人身保险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人体机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伤残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机构给予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经济补偿或到期支付规定的保险金。人身保险有以下特点:
❶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不能转让;
❷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数量而确定的;
❸保险费率主要是根据人的生存率、死亡率、资金收益率和费用率确定;
❹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期限较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人身保险的种类有: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等。国家以法令规定办理的如“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社会保险”也属人身保险范围。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被保险人死亡、伤害、疾病或期限届满等事由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经济保障。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合险、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或健康保险等。参见“经济”中的“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类别之一。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按规定收取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期满生存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包括各种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3种。其中,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的人寿保险为最主要的险种。保险人按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伤残,或在约定的保险期满时,应负责付给保险金。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并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障条件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目的是依照保险契约,通过给予保险金或年金,为年老退休的人或因事故、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而致亡、致残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提供保险保障。本省自1985年开办人身保险业务以来,至1992年底,已开办不同期限的简易人身保险(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期),团体人寿保险(1年、2年、5年期),集体或个体养老保险,养老金统筹保险,义务兵、乡镇干部养老保险,征用土地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子女婚嫁教育保险,机动车驾驶员及乘车人意外伤害保险,师生平安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母婴安康保险,职工待业保险,住店旅客安全保险,执法人员平安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等45个险种。至1991年末,全省各种人身保险业务收入累计已达9.85亿元,占同期全省国内业务总收入的40%左右;已积累责任准备金4.43亿元。人身险业务发展,对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人身保险

保险的一种。即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与人类生命身体有关的事件或其行为为保险事故,而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保险形式又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人身保险是为了在被保险人不幸死亡、丧失身体机能、丧失劳动能力或期满生存等情形下,使被保险人或其所指定的人,能得到一定的保险金而设立的,用以接济被保险人或其关系人的生活。它一般为定额保险,且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此项保险作为保障人民生活的辅助手段得到很大发展。

人身保险

保险种类之一。简称“人身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3大类。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死亡或保险期满时,负责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是甘肃省办理保险业务比较早的一个险种。从1950年11月开始先后开办了团身险、简身险和公路、铁路、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至1958年12月停办,累计收入保险费200余万元,占业务总收入的7.8%。1984年甘肃省又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初期办理简易人身保险,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随着社会需求,险种由少到多逐步增加,截止1995年全省已有60多个险种。自1984年至1995年底,全省累计承保25156070人次, 承担各种人身风险金额达3 607 474. 3万元, 累计给付死亡、伤残、医疗、满期1 185 649人 (次), 累计给付医疗费及保险金22 561. 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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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