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限制物权”。依法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与自物权(所有权)相对。由所有权派生并受其限制。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如地役权、地上权、用益权、典权等;后者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参见“物权”。
他物权
他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他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在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他物权的取得,一般是由所有权人授权,或者由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签订合同。他物权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所有权人规定的范围来行使权利,他物权受到违法侵害时,他物权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他物权有以下几种:
(1)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全民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民事权利。《民法通则》 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国家财产,对国家授权其经营和管理的财产进行实际控制或支配,在服从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自主制定生产计划,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并通过市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的同时,就取得了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并因其活动的目的和宗旨不同而享有不同范围的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非法限制或剥夺。
(2)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民法通则》 规定: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户或者个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依照承包合同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
(4) 采矿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权利。《民法通则》 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5)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 (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权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后,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享有所有权。
(6) 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他物权。在我国,典权主要是指房屋典权,即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典期 (即回赎的时间),典期届满,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应予允许和保护。在实践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典期,从典权关系成立之日起30年未回赎的,即视为绝卖,出典人丧失回赎权;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典期,但未约定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典期届满逾10年未回赎的,也视为绝卖,出典人丧失回赎权。出典人因上面两种情况丧失回赎权的,承典人就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