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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仲裁协议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关于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在我国,当事人就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申请仲裁的,必须有书面仲裁协议为依据,就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无需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

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愿意将他们在民事和商事可处分的权利方面可能发生的争议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惟一依据,也是仲裁员仲裁权的来源。争议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均得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依照仲裁程序进行解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标的,必须属于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可处分的权利所发生的争议,否则不能作为仲裁的标的。经过司法机关判决的争议和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者所发生的争议,均不能作为仲裁的标的。但正在受法院审理尚未最后判决的争议,亦可作为仲裁标的。仲裁协议得在合同内载明,成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即仲裁条款;亦可在合同之外单独协议。仲裁条款虽属合同内的一个条款,但具有独立性,不因该合同(亦称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为之,否则无效。书面的形式,可以是由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文件、往来的书信、电报、图文传真或其他任何电讯方式,载明其有仲裁协议的意思;如当事人一方声称有仲裁协议的存在而他方并不在签辩书内辩驳时,则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陈述书内的合意,亦视为一种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均属无效:(1)未明确订出争议的标的;(2)未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亦未最低限度提及指定仲裁员的方式;(3)未载明可能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4)被指定的仲裁员死亡、推辞或长期不能担任职务,或有关的指定无效而又无按本法规定进行更替时;(5)仲裁合议庭不能按照有关协定或本法的规定达成多数仲裁员的决议时;(6)仲裁裁决不能在仲裁协议所定的期间或本法所规定的补充期间内作出时。除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死亡或消失(失踪)不会导致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审理程序也不会因此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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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9: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