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仲长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68 仲长统180—220东汉末政论家。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金乡)人。少出外游学。曾任尚书郎,参丞相曹操军事。以“人事为本,天道为末”的观点,抨击当时流行的神学迷信,认为“信天道而背人事者,是昏乱迷惑之主,覆国亡家之臣也”;社会治乱与天道无关。强调历史是在一治一乱中循环,而“乱世长而化世短”,是下世人主的罪过。揭露宦官外戚专政和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提出复井田、抑豪强、加强君权、改革吏治、任人唯贤、德主刑辅等政治改革思想。著有《昌言》34篇,大部分已佚。 仲长统180—220Zhongchangtong姓仲长,名统,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邹县)人。少年好学,博览群书,青年好客,广交学友。曾参曹操军事。他想干一番事业,恨无机遇,后来隐居著述。他认为人生祸福、政治胜负,取决于人的因素,天命鬼神不起决定作用,即所谓“人事为本,天道为末”。他认为朝代兴亡三步曲是有规律的。第一步是在群雄竞争中取得胜利,第二步是坐享天下的稳定时期,这时的庸主也能维持局面,武将能臣无法与之争雄。第三步,昏君暴虐,激起民愤,天下大乱,不可收拾,只好改朝换代。他认为这是周而复始的经常现象。他著《昌言》十余万言,今已散佚,清代有辑本。 仲长统179—220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邹县)人。东汉末年思想家。曾官任尚书郎,“后参丞相曹操军事” ( 《后汉书·仲长统传》),著论有 《昌言》等三十四篇,大多佚散,只有数篇散见于《后汉书·仲长统》以及《群书治要》中。仲长统反对天命鬼神谶纬迷信,提出天下治乱兴亡与天命毫无关系,而是统治者人为的结果。政治上反对泥古,主张实行变革。在人口观方面: 其一,“政平民安”思想。仲长统坚持“人事为本”的观点,认为统治者只要勤于政事,实行仁德,就会得天地自然之利,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人口也会得以安定和增殖。他说:“王者官人无私,唯贤是亲,勤恤政事,屡省功臣,赏赐期于功劳,刑罚归于罪恶,政平民安,各得其所,则天地将自从我而正矣,休祥将百应我而集矣,恶物将自舍我而亡也”(《群书治要》卷四五)。面对当时政治黑暗,人口大量流亡的社会现实,他一方面极力谴责统治者“熬天下之骨膏,生人之骨髓”(《昌言·理乱》)的苛剥行为,另一方面极力赞美、向往使“民心定”,“而得生育”、“而得富贵”、“安居乐业,长养子孙,天下晏然”(《昌言·理乱》) 的理想政治。多次提出 “制豪强”、“抑兼并”、“信赏罚”、“正风俗”、“齐民财”、“急农桑”、“表德行”、“敦教化”(《昌言·损益》)等主张。其二,限制占田数额的安民措施。仲长统生活在东汉末年,当时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恶性膨胀,土地兼并极严重,流民如潮,为了遏制严重的土地、流民问题,他主张参照井田制的办法,企图在不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每一农户最多占田百亩的制度,以求安民富民,杜绝人口流失。当然,这只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而已。 仲长统180—220东汉末思想家、哲学家。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邹县)人。官至尚书郎,曾参丞相曹操军事。提出“唯人事之尽耳,无天道之学焉”、“人事为本,天道为末”,主张人要充分利用自然之道,“顺四时而兴功业,指星辰以授民事”。批驳谶纬迷信与天命之说。认为社会历史的变迁便是由乱到治,又由治到乱的过程,是“天道常然之大数”。主张人要言行一致,名实统一,抨击社会上浮华之风,认为慕名而不知其实是士人“三贱”之首。主张实行德治教化,反对外戚宦官专政,强调任用贤才,辅仕政治,以求汉代中兴。晚年对“中兴”悲观失望,思仙思隐,求逍遥一世,保性命之期。著作存《昌言》。参见“文学”中的“仲长统”。郑玄(127—200) 东汉经学家。字康成,北海高密(今属山东)人。曾入太学学习《易》及公羊学,从张恭祖学《古文尚书》、《周礼》等,后随马融学古文经学。其学以古文经学为主,兼采今文经合理之说,遍注经书,集汉代经学之大成。著《六艺论》、《驳五经异义》等,均佚,后人有辑本。今本《十三经注疏》中的《毛诗》、“三礼”,均采自郑注。参见“法学”中的“郑玄”。 仲长统180—220东汉文学家。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邹县西南)人。献帝时为尚书郎,后参曹操军事。有《昌言》三十四篇,多是揭露统治者奢侈腐化,反映人民疾苦,表现愤世嫉俗之情的作品。这些作品除部分保留在《后汉书》和《群书治要》中外,多亡佚。后人辑存其作品两卷。 仲长统180—220东汉末哲学家。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金乡县)人。少好学,博学多闻,善于文辞,性情倜傥,不拘小节,时人目为狂生。州郡官府数次召仕,均称病不就。汉献帝时为尚书郎,后参丞相曹操军事。死时年仅41岁。著有《昌言》34篇,10余万言,已散佚不全。反对谶纬迷信,提出“人事为本,天道为末”, “唯人事之尽耳。无天道之学焉”(《昌言·阙题》)。否认天命论,把“天命”解释为“命力”、“命智”的结果,并指出天下由治而乱,是由于愚主“奔其私嗜,骋其邪欲”、“熬天下之脂膏,斫生人之骨髓”(《昌言·理乱》)。认为人性是善的,但需“织之以成其物,练之以致其情,莹之以发其光”(《昌言》佚文)。否定“父为子纲”和“愚孝”的道德说教,认为在父母咎人不正己、奢侈和不好喜士等六种情况下,子女可违父母,不应绝对服从,并指出:“不可违而违,非孝也;可违而不违,亦非孝义。好不违,非孝也;好违,亦非孝也。”(《昌言》)。指责当时趋炎附势的恶劣士风。认为“知言而不能行谓之疾,此疾虽有天医,莫能治也”。“天下之士有三可贱。慕名而不知实,一可贱;不敢正是非于富贵,二可贱;向盛背衰,三可贱。”抨击汉兴以来的奢侈淫佚之风,认为富室豪人、王侯子弟“生长于骄溢之处,自恣于色乐之中”,“其行比于禽兽”。应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悉入太学,广之以他山,肃之以二物”(《昌言》佚文)。认为社会统治应以德教为本,刑罚为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情无所止,礼为之检,欲无所齐,法为之防。越礼宜贬,逾法宜刑”。指出推行德教,统治者须以身作则。“道有教,禁不义,而以身先之,令德者也”;“我有公心焉,则士民不敢念其私矣;我有平心焉,则士民不敢行其险矣;我有俭心焉,则士民不敢放其奢矣。”主张从根本上移风易俗,“风有所从来,俗有所由起。病其末者刈其本,恶其流者塞其源”。仲长统的政治伦理思想在当时和后世均有一定影响。 仲长统180——220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金乡)人。年轻时游学青、徐、并、冀之间,倜傥敢言,行为不羁。常托病拒绝州郡召命,被称为“狂生”。建安十一年(206),尚书令荀悦举为尚书郎。曹操为丞相,曾一度入幕参军事。仲长统生长于汉末乱世,怀才不遇,有志不达,“每论说古今,及时俗行事,恒发愤叹息”(《后汉书·仲长统传》)。所著《昌言》,是他的思想政治杂论集。文章锋芒直指汉末黑暗政治现实,抨击了昏君、外戚、宦官的专治政治。其文风任气骋词,铺张扬厉,骈偶排比,形象鲜明,表现出建安时代政论散文“渐尚通脱”、“颇慕纵横”的“骋词之风” (刘师培《中国中古文学史》)。《昌言》原34卷,已散佚,《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辑有遗文数十条。 仲长统仲长统仲长统 (180—220),东汉末期思想家。字公理,山阳高平人。博学,善文辞,敢于讽刺时政,批评传统思想,时人称为 “狂”,官尚书,曾参与丞相曹操主持的军务。著有 《昌言》 34篇,已散佚,部分保存于 《后治书·仲长统传》、《群书治要》 以及 《齐民要术》 等书中。 仲长统180~220东汉末思想家、哲学家。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微山)人。自幼好学,20多岁时游学青、徐、并、冀四州。性倜傥,敢直言,不拘小节,人称狂生。官至尚书郎,参丞相军事。在哲学上反对当时的“天道之学”,即以谶纬神学为主的“天命说”。据《群书治要》卷45记载,他提出“人事为本,天道为末”,“唯人事之尽耳,无天道之学焉。”“所取于天道者,谓四时之宜也”。主张对自然意义上的天道加以了解和利用。在历史观上反对命定论,把“天命”解释为“角力”“角智”的结果,把朝代的兴亡更迭看做是从乱世到治世的循环往复。在认识论上重视人的“智”和“能”,主张言与行、名与实的统一和是非的客观性。在政治上反对外戚宦官专政,抨击当时社会的种种弊端。主张任用“通治乱之大体者”和“知稼穑之艰难者”为辅佐官吏,实行德政教化。常对现实愤慨叹息,思“隐世”和“入仙”,要“逍遥一世之上,”“永保性命之期”。著作有《昌言》43篇,10余万言。 仲长统179—220东汉末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字公理。山阳高平(今邹县西南)人。少好学、博涉群书,游学青、徐、并、冀之间。敢直言,不矜小节,语默无常,时人或谓之狂生。思想倾向颇有老庄之风。后为荀彧所荐,为尚书郎,参丞相曹操军事,著《昌言》34篇,十余万言,是一部政治思想杂论集,既触及社会现实,又表现了相当清醒明朗的哲学观点。提出“人事为本,天道为末”,“唯人事之尽耳,无天道之学焉!”(《群书治要》卷四十五)明确反对西汉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天人感应说、谶纬迷信说。他摒弃人格神之天道,而代之以日月星辰自然之天。“所贵乎用天之道者,则指星辰以授民事,顺四时而兴功业”;“所取于天道者,谓四时之宜也。”(同上)社会之治乱,王朝之兴废,亦在于人事,而非天命。对豪强地主、戚宦权贵的种种罪恶,仲长统亦给以猛烈抨击。对社会历史的发展,仲长统提出了建功立业、安居乐业、衰亡毁业,“治乱”往复循环的历史观。对儒家的道德观念,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所著《昌言》大部佚失,部分保存于《后汉书·仲长统传》、《群书治要》卷四十五,及其他零星摘引。为平治社会,他提出一些颇有见地的法律思想:(1)因时势决定法律,繁简宽猛相济。他虽持儒家“德主刑辅”的观点,强调德教是“人君之常任”,而“刑罚为之辅佐”,但并不反对使用重刑。主张当“奸宄成群”,非严刑峻法不足以“破其党”时,则必须使用重刑,法律的繁简轻重,应根据时势的需要而变化;(2)国家“治”、“乱”,不在于“法制”的不同,而在于统治者执行“法制”的好坏。他说:“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乱,行之不同也”。(3)在死刑和髡、笞刑之间增设肉刑,有利于惩罚“中罪”。因为对“中罪”杀之则太重,髡之则太轻,如果没有与“中罪”相适应的肉刑,必然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使刑罚“轻重无品”,罪与罚“名实不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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