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管理法规,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4章28条。
❶总则规定: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❷关于奖励办法。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给予奖励: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功绩的;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以及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❸关于处分办法。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对职工开除,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年至2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