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伯克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伯克制维吾尔族历史上形成的官制,因各级官吏后面都带有“伯克”(beg或bek)的称号而得名,因为伯克们所分管的职责不同,他们之间的管辖范围和权力大小不同,清朝初年,维吾尔社会中即已存在数十种,甚至上百种伯克的名目,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和完整的制度。清朝统一新疆后,因人设事,因地制宜,即在维吾尔族聚居地区实行伯克制,淘汰其细小重复的,简选其重大和必要的,规定各伯克的官阶品位,按照各城的大小和人口的多少,设置人数不等的伯克。例如库车,共设伯克13员,他们的名称及官阶分别是:阿奇木伯克一人,三品,主管一切事务。伊沙噶伯克一人,四品,为阿奇木伯克的副手。噶匝纳齐伯克一人,五品,主管地亩粮赋。商伯克一人,五品,主管征收赋税钱粮。哈孜伯克一人,六品,主管法律、刑罚、诉讼。密喇布伯克一人,七品,主管水利。讷克布伯克一人,七品,主管公共机关、官府衙门的修建。阿尔巴布伯克一人,七品,主管差役摊派。明伯克三人,七品,主管兵马、粮饷的档案和文书往来、茂特色布伯克一人,七品,主管伊斯兰教的教务。帕察沙布伯克一人,七品,主管公安、监狱。密斯伯克一人,七品,主管铜厂的采铜、贡铜。各级伯克按当地的需要和其人的功过,统一由清政府选派和委任,世袭。各级伯克除可轮班入京觐见皇帝外,还按品位给予俸给,俸给不是金银,而是耕地和烟齐户,例如:三品伯克给地200帕特曼,烟齐户100名。七品伯克给地30帕特曼,烟齐户8名。各级伯克往往利用权力,多占耕地,多派烟齐户,甚至私摊银钱、私派差役。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新疆建省设县完毕,伯克制被废止。 伯克制维吾尔族官制。原为突厥称号,为维吾尔族沿用为地方官吏称号,并形成制度。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统一新疆后,改革伯克制度,废除世袭,实行政教分离厘定品级。规定:阿奇木伯克最高为三等,其余伯克最低为七品,并按品级给予一定的“养廉钱”和燕齐。任免升降迁革有定章。三品至五品由参赞大臣拟订后奏请皇帝补放;六品以下由各城驻扎大臣报参赞大臣补放。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同治三年(1864)后名存实亡。光绪十三年(1887)正式废除。 伯克制旧时新疆维吾尔族的封建政治制度。伯克,维吾尔语的音译,意为“王”、“首领”及“头目”等,是维吾尔族地方官吏的总称。原来存在于维吾尔族当中的伯克制是一种村社管理制度。清平定大小和卓木叛乱后,沿用当地的伯克制,又进一步作了很大的变革。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直接掌握了对伯克的任免权,同时,给伯克加以品级,以分散伯克的权力。最高三品,最低七品。授予一些特权,按品级授予俸禄。伯克的职务多达几十种,清朝政府通过控制这些伯克来统治新疆维吾尔族地区。1883年,清朝在新疆建省后,废除了这一制度。 伯克制旧时新疆维吾尔族的封建统治制度。*伯克原为突厥称号,后为维吾尔族所沿用,作为地方官吏的称号。和卓统治南疆时以伯克管理各城事务。清统一新疆(1759)后,改革伯克制,废除世袭,于南疆各城分设伯克等官,管理本城事务,由各地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统辖。最高者为*阿奇木伯克,综理回城事务,设伊什罕伯克以佐之。其下复设各种伯克分任诸务,各有专司,名目约三十余种。初无定员,视城之大小、事之繁简而定其额。世袭制废除后, 仿内地釐以品级,阿奇木伯克最高三品,最低七品,并按品级给以一定的“养廉费”、田地和农奴(即*燕齐)。对有军功者则可豁免一切田赋与徭役,并可得到“翎顶”、“世袭罔替”的待遇。伯克的任免升调,率有定章,三品至五品的,由本城大臣报送*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复核,奏报皇帝任用;六、七品的,咨报参赞大臣补放。并规定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由各城拣选。当时各城阿奇木伯克,皆哈密、吐鲁番王族,及先前归附清军的伯克,著有功勋, 曾受封王公等爵。光绪九年(1883)新疆建省后裁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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