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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佃仆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佃仆

明清时期有主仆名分的亦佃亦仆的私奴,属奴隶制残余。河南、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地散在多有,名称亦因地而异,如庄奴、伴当、庄仆、地仆、火佃、细民、伙余等。法律上并未规定其贱民地位,但官方法律行为中却依贱民律处理其法律事项。佃仆的来源一为卖身为奴者,二为以身抵债者,三为自愿投充为奴寻求庇护者,四为葬主人之山、居主人之屋者,五为佃仆的世代子孙。佃仆多以租佃的形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偿供主人驱使,没有迁徙、退佃自由,但可随田买卖、身份低下,不许参加科举考试。由于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其为贱民,其后亦未有将其开豁为良的法令。


佃仆

古代对地主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佃农,是佃农中最低下的阶层。此名称始见于宋代典籍。其主要源于贫困潦倒而被迫投靠地主的农民。他们佃种地主的土地,住在地主的房屋;要向主人缴纳地租,不得随意迁徙,丧失人身自由。佃仆甚至还可随同土地、房屋的买卖转让而更换主人。他们对地主的这种严密的依附关系还要世代相承,父死子继。不过,佃仆与奴仆仍有区别。他们有个人独立的家庭经济。关于佃仆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农奴或依附农,有的则认为是奴隶制残余。

佃仆

被迫卖身或以身抵债为奴隶者统称佃仆。清代佃仆多在广西、云南、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各地佃仆称呼不一,有庄仆、火佃、佃民、伴当。佃仆与地主缔结成的主仆关系,是人身依附关系,社会地位很低,随田买卖,多数佃仆世代承袭,处于奴隶地位。清代雍正年间(1723——1735年)实行解放佃仆,允许取得平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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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