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中发展完善阶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措施,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迫切需要资金支持,要求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为适应这种需求,1982年10月,农业银行总行党组提出了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方向和步骤。根据总行会议精神,辽宁省农业银行确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内容:❶逐步恢复信用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❷要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逐步做到自负盈亏等。同时明确了农村信用社支农重点任务,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在省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行浮动利率等项措施。由于认真落实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使农村信用社的“三性”进一步加强,经营成果不断扩大,到1986年全省信用社创利9 576万元,人均创利7 446元。1986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加强县联社建设,强化人民银行对信用社的监督,把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根据国务院《决定》,1996年11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正式与辽宁省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这种领导体制的变革,促进了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到1996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设省级领导机构1个,市级领导机构14个,县(区)级联社领导机构81个,联社营业部83个,独立核算信用社 1 369个,信用分社459个,储蓄所1 309个,信用站1 800个,共有职工31 1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