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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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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保险baoxian

为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采用的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经济补偿方法。目前保险的种类繁多,主要的种类是按下述三种方法划分的。按保险对象可分为两类:❶财产保险。
❷人身保险。按保险范围可分为四类:❶财产保险。
❷人身保险。
❸责任保险。
❹保证保险。按保险实施的形式可分为两类:❶强制保险。
❷自愿保险。保险的一般做法是:有关单位或个人事先向保险机构按规定交纳保险费,保险机构由此集中形成保险基金,用来补偿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受灾后的经济损失。保险必须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事先签订保险契约。被保险人按契约规定,对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契约规定,对被保险人负经济责任。在我国保险的作用有四个:❶对于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时进行损失补偿,保证其迅速恢复生产。
❷对在灾害事故中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付给保险赔偿金,可以安定个人和家庭生活。
❸在国内可以集中巨额保险费收入,提供建设资金。
❹可以促使保险机构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防灾检查,采取防灾措施,以减少事故损失。

保险insurance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失进行补偿的经济活动。它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如下经济关系:从前者考察,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 即被保险人以交纳保险费为条件, 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则以收取保险费为代价,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从后者考察,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关系, 即在一定时期内少数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 由全体被保险人来分担, 体现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
简史 现代保险最初从海上保险开始。1523年佛罗伦萨制订海上保险条例,并规定了标准的保单形式。1575年英国女皇伊丽莎白敕令皇家交易所设保险商会,办理海上保险业务。1601年, 伊丽莎白女皇又制定海上保险法律,设立仲裁法庭解决纠纷案件。继海上保险之后,其他保险随着生产、贸易以及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和发展起来。1676年,汉堡成立火灾保险社。1666年,伦敦出现专门承保房屋火灾的保险商行(1681年改组为火灾保险公司)。16世纪末,欧洲出现短期人寿保险。据统计,19世纪初,世界共有各种私人保险公司30家。1900年,全世界已有26个国家开设各类私营保险公司306家。1972年,全世界有69个国家开设各类国内私营保险公司10 215家。1978年,资本主义国家保险费总收入达3 547亿美元, 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73%。
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事业主要由国家垄断。苏联1918年11月通过《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组织保险业》的法令,宣布一切种类和形式的保险统归国家经营。1921年10月,列宁签署《关于国家财产保险》的法令。1930~1933年曾取消专门保险机构,保险业务分别交给财政和储蓄部门办理。1933年又恢复国家保险机构的独立建制。1978年宣布对农业部系统的国营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对集体农庄实行自愿保险,但保险条件非常优厚。波兰有经营国内各种保险业务和经办外汇保险、再保险的两大国家保险公司。波兰国内各种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包括农作物、牲畜、建筑物等保险和农民第三者责任保险)占第一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54年成立国家保险局办理国内各种保险业务, 1960年开始办理国外保险业务,1968年成立单独的国外保险局,1970年改为朝鲜国外保险会社。
在中国, 现代保险是帝国主义者入侵后出现的。1835年英商设广州于和保险公司(Union InsuranceSociety of Canton),后在上海称保安保险公司。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英商又相继在广州、上海设立广州保险公司、中国火灾保险公司、扬子保险公司。民族资本保险业是1885年由官督商办的招商局设立的“仁和”和“济和”两个保险公司(后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开始的。以后又相继设立华安合群保险公司(1905年)、均安保险公司(1912年)、羊城保险公司和香安保险公司(1913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又相继建立一批民营保险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日本、丹麦等国的垄断资本和中国官僚资本,陆续以上海为中心,在广州、天津、汉口、重庆、南京、青岛和东北各大城市设立保险公司,排挤民族资本经办的保险公司。1936年全国保险费收入中外商占80%。1949年上海的232家保险公司中,外国资本家设立的占64家,他们垄断着上海的保险业。1946~1949年,他们攫走的保险费达千万美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了帝国主义特权,没收了官僚资本家的保险公司,对私营保险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49年10月20日成立国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国内外保险业务。到1958年,在全国设分支机构4 600多个,拥有职工5万多人。但国内保险业务于1959年开始停办,至1980年始恢复。1984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的经济实体。到1985年底,保险业务已开展120多种,分支机构有2 300多个,职工达到4.2万多人。
职能和作用 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保险的基本职能都是保险人利用筹集的保险基金补偿被保险人的意外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生产不致中断和生活安定。保险在执行这一基本职能中具有的作用是:❶提供经济保障。投保人参加保险就可以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利用领取的保险金来弥补经济损失,从而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在经济上具有安全感。
❷促进防灾防损工作。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保险公司都把管理危险、防灾防损、减少事故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如在国内,配合或支援消防、防汛、地震、交通、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进行宣传、检查、督促工作, 以防止或减少灾害、损失、事故的发生。
❸融通资金。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公司以其雄厚的保险准备资金,通过放款与投资获取厚利或弥补承保的亏损。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准备基金,除留作补偿用途外,还能为国家提供信贷资金和建设投资。
❹创收外汇资金,促进国家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往来。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还利用保险操纵其他国家资金市场。
❺保障财政稳定和社会安宁。国家一旦遭受重大灾害、事故,如果有雄厚的保险准备基金,就能减少国家财政压力,保持财政平衡,使国民经济得到正常运转。
分类 ❶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❷按经营保险的主体,分为国营保险和民营保险。国营保险是由政府经营的保险;民营保险是包括集体互助组织和私人资本经营的保险。
❸按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顺序,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的原始的风险责任的保险叫“原保险”;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分保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称为“再保险”。在再保险过程中,直接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的保险人叫“原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签订合同的分保人叫“再保险人”。
❹按保险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前者是依据投保人的意愿,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建立的保险;后者则不考虑投保人的意愿,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施行的保险。
合同 保险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形式而发挥作用。保险合同亦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建立保险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一系列条款所达成的协议。被保险人按约定费率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根据约定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补偿合同和给付合同两种。补偿合同是指发生约定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协议,它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给付合同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合同内订明的事故或约定期限届满时,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它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 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人身伤亡结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 ❶必须是约定事故所致损失或伤亡;
❷约定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❸赔偿或给付金额必须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障的依据, 也是被保险人遭灾致损索赔的依据。无论何种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必须事先商定保险责任, 并将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由于投保人要求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保险责任主要有: ❶基本责任, 包括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直接和间接赔偿责任。直接赔偿责任, 是对约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赔偿责任, 由于承保的风险不同, 又可分为单一风险责任和综合风险责任。单一风险责任是只对一种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 如地震保险只对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其他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综合风险责任是对多种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如中国的财产保险对火灾、爆炸、冰雹、雷电、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雪灾、冰凌、泥石流等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都负赔偿责任。农作物的保险责任也是综合风险责任。间接赔偿责任, 是保险财产在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为了控制灾害蔓延, 减少经济损失,对消耗的施救费用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❷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 是基本责任以外, 经双方协商后, 特别注明的一种保险责任。如家庭财产保险, 除对约定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外, 还可以加保盗窃险, 对存放在约定地点的保险财产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保险费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建立保险基金的费用, 用以满足履行约定赔偿责任的需要。保险费的收取, 取决于三个因素: ❶保险金额。这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本依据之一。就赔偿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来说,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准的实际价值或合理估价来确定。就给付保险, 即人身保险来说, 由于保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健康和劳动能力, 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其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纳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保险金额既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又是赔偿经济损失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定要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相一致,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 被保险人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险保障;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当灾害发生造成损失时, 保险人只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付,而多收的保险费不退还。因此, 出现任何保险金额偏离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情况, 都对被保险人不利。
❷保险费率。它是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每一保险金额单位应交保险费的比率。这个比率是依据保险财产的损失率制定的, 而损失率决定于保险财产面临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频率及其损失程度。灾害频率和损失程度不同的保险财产, 其保险费率是不同的。风险大、损失率高的保险财产, 其保险费率就高, 反之则低。保险费率通常用千分率(‰)或百分率(%)来表示, 即每千元或每百元保险金额收取若干元保险费。保险费率包括纯费率(亦称“净费率”)和附加费率。纯费率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物以往数年的损失概率计算出来的。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以赔偿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损失。附加费率是保险人根据自己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计算出来的。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 用作保险职工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和利润等。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的保险费率, 称为“毛费率”, 即平常所说的保险费率。它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 建立保险基金的决定性因素。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是保险经营极为重要的环节。
❸保险期限, 即保险责任从开始至终止的有效期间。以财产保险为例, 一般以一年为期, 到期续保,重新订约。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

保险

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办法,用以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关系,一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保险人享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补偿和给付的义务;投保人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享受保险索赔权。二是投保人之间的互助关系,即全体投保人共同分摊部分投保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种类划分,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内容划分,有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种形式。在我国,保险事业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的,其主要职能包括:
❶提供经济补偿;
❷积累建设资金;
❸防灾防损。

保险

保险

保险

对单位或居民个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给予的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经济补偿方法。由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参与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在发生灾害事故时给予被保险人以资金补偿。其种类按保险对象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实施形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保险

由保险人收集保险费作为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生命或健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因其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而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作用在于分散危险,及时补偿灾害损失,以利经济发展;促进防灾防损;积累资金,投资建设。按不同标准可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种类。我国的保险制度曾于50年代末受到人为破坏,国内保险陷于停顿,国外保险大大缩减;1980年起逐步恢复,开始正常发展。

保险Insurance

19世纪30年代中期,在上、下加拿大的一些教区和城市有火灾保险公司。第一个人寿保险公司1847年在哈密尔顿建立。1868年通过第一部《保险法》。诈骗、纵火和犯罪的增加,经济活动的国际化,都是促进保险事业发展的因素。现在,保险险种有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残废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汽车保险、财产保险、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航空运输保险、天灾保险、欺骗性使用计算机保险、度假遇雨保险、敲诈保险、绑架保险、劫机保险等。政府机构提供的保险有社会保险,包括退休金制和抚恤养制等。国际性保险会影响国家的收支平衡。随着损失额的增加(如超级油轮)和社会关系的改变,保险业将面临很大的挑战。

保险

集中分散的社会资金用以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通常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保险,如运输保险、财产保险、火灾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保险,如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参加保险的关系人有二,一方是承办保险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 另一方是投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按合同要求交纳保险金,保险人则按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投保人负责损失补偿。在国际贸易中的保险,主要是对外贸易货物的保险和运输工具的保险。

保险

按照我国 《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实质是将少数人发生的不幸意外损失分散到社会广大成员,使损失化为微粒,从而实现社会安定。一项完整的保险,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❶保险以有风险存在为前提。保险与危险不可分,无危险或者危险已成过去,就无保险之必要,这里危险的含义是: 第一,某事件将来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很难预测; 第二,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❷保险必须形成众多成员的分担形式。只有众多社会成员参加保险,把分散的保险费汇成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得到及时补偿。
❸损失赔偿是保险成立的功能。保险的目的不是消灭危险,而是加强人们对危险的防范注意程度,当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就必须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保险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种类:
(1) 按实施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由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法定保险,如 《保险法》 对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的强制规定。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有是否投保和选择投保险险种的自由。我国大多数保险为自愿保险。
(2)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以特定财产或利益上的危险为承保对象,如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以与特定人的身体和生命有关的疾病、伤残、死亡等事故为承保对象,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 按转嫁危险的不同层次,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将危险从被保险人直接转嫁给保险人,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将其承保的危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保险法》 规定: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保险的主体可以分为:
保险当事人。是指参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投保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❶据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有义务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若投保人对主要危险情况隐瞒不报或作错误申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❷按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不按期交保费的,保险人可分别情况要求其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关系,终止前投保人欠交部分仍应补交。
❸维护保险财产安全的义务。投保人有义务加强保险标的维护保养、安全防范,并积极落实保险人检查监督后提出的合理建议,否则应对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负责任。
❹危险增加及事故通知义务。即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变换处所、用途等危险因素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便于其及时了解实情和取证,并理赔。
❺实施救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实施救助以减少损失,应采取而未采取措施以致损失扩大的责任自负。
(2)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依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赔偿或给付,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两个方面:
❶赔偿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所受的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❷补偿对保险财产施救、保护、整理、检验、估价及诉讼等合理费用,这部分费用的补偿也不超过保险财产所投保的保险金额,但应与财产保险的赔偿分别计算。人身保险中的保险人应给付责任是按约定支付保险金额。
保险关系人,是指保险当事人之外的,对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具体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两种。
❶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或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既可以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也可以为他人利益而订立,所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虽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重合,但并不等同。当保险合同是为他人利益而设立时,投保人就没有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❷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概念主要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时还活着,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被保险人必须另行指定。如果被保险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合同生效后,如中途变更或撤销受益人,须经保险人批准方能生效。
保险辅助人,是指在当事人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对之提供某些协助或服务的人,其中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及保险公证人等。
❶保险代理人。通常指保险人的代理人,即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保险人。
❷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有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❸保险公证人。是指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等并出具证明的人。

保险

保险

为了应付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中国最早出现的保险机构是1805年英国商人在广州开设的保险公司,最早的中国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是1885年由招商局设立的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1998年底,中国保险系统机构总计8745个,其中总公司3个,省级分公司71个,计划单列市20个,地市级分公司832个,县级支公司4208个,地方营业部68个,县级营业部899个,保险院校6个,保险系统职工人数总计1728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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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