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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保险活动管制法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保险活动管制法例

早在1912年,澳葡政府曾从葡萄牙引入保险活动的管制法例。后因该例陈旧,不能适应澳门现代保险业的状况,加上澳葡政府对保险业务采取放任政策,澳门的保险业长期缺乏法律的管制和保障。到1981年,当时的澳门发行机构在葡萄牙国家保险局协助下,着手制定一套经过重大修订的保险法例。1981年2月28日,澳葡政府颁布第50/81/M号法例,即《保险活动管制法例》,从此以后,澳葡政府才正式对澳门的保险业活动作出更认真的监管和控制。法例共有9章条文82条,内容要点有以下几方面:(1)所有在澳门经营的保险公司必须得到当局的批准,方得从事有关业务; (2)保险公司成立必须以不具名有限公司形式; (3)最低资本额为澳门币500万元;(4)获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澳门发行机构存纳一笔25万澳门元的恒久按金。倘若经营人寿及财产保险的公司,恒久按金则增加至50万澳门元; (5)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定设立技术性准备金,作为部分财政担保之用;(6)保险公司也须设立非技术性准备金;(7)保险公司须向澳门发行机构办理特别注册手续;(8)监管澳门保险业活动的职责由澳门发行机构行使; (9)保险公司要经营新业务,必须事前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自从颁布上述修订法例后,澳门保险业的发展出现前所未有的变化,市场秩序较过去有很大改善,业务量逐年激增,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也增加。7年以后,当局对1981年颁布的《保险管制法例》又进行大幅修订工作。1989年2月20日,以第6/89/M号法例,颁布一套新修订的《保险管制法例》,主要针对在前段时间的有关法例规定中出现的不足或漏洞方面进行修订,同时也按形势的变化发展,作出新的规范,使法例更合理、更有效力。新修订的保险活动管制法例中,主要的更新内容有:(1)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额规定,由500万澳门元增加至人寿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最低要有1500万澳门元。财产保险公司则维持原来规定的500万澳门元; (2) 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分开经营,不再允许一家公司同时经营这两项险种; (3) 取消原来的恒久按金的规定和设立非技术性准备金的规定,改为以备偿按金作为监管保险公司财政能力的标准; (4) 对有关监管的权限的界定更加明确,监管的措施更加灵活,对违章违例的行为,作出更具体的界定,相关的惩罚措施也更加严格。为了使有关管制法例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1997年6月30日,澳葡政府颁布第27/97/M号法令,对1989年颁布的《保险活动管制法例》再次作出重大的修订。修订的动机主要在于: (1) 通过加强若干的条文规定,使法例的监管法理依据更加清晰、更加适当; (2) 对部分过时的条文作出删除,以配合市场的发展; (3) 增加有关条文内容,使法例更加完善,并对前法例实施时出现的若干漏洞给予补充。具体在条文内容方面,规定每家保险公司或财团的主要出资股东,就其股权的重大转让交易事宜作出干预。同时,对主要股东的资格及专业经验也订定明确的规范要求。尤其是就国际性保险财团的综合账目,提出作为分析和监管财团财政状况的重要依据。涉及新增的条文方面,特别就有关再保险公司的成立或设立的要求作出规范。另外,还就代表办事以及本地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时所需的要求等,均补充在新修订的法例文本中。最后,就保险公司必须保存的文件的要求和方式也作出增订。即使是制作微缩胶卷作为文件存档的方式,以及对不同性质的文件所需保存的期限,也明确地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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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8: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