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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信托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信托

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营运资金或其他财产及代办事务而为指定的人谋利益的经济行为。详“信托业务”。


信托

见“经济”中的“信托”。

信托Trust

起源于中世纪,当时称为财产托管收益权,意为将土地等财产交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利。1535年,英王亨利八世取消不动产的托管收益权,仅容许托管个人财物,未被取消的这部分托管收益权逐渐演变为信托,并为现代信托法规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信托的主要作用是管理个人财物,比如一个人可能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财产实行信托,确保为其活着的配偶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待配偶死后,财产本金将分给子女。若定期收益不足以维持其配偶生计,按遗嘱规定,还可以动用本金。过去,信托事务多由立遗嘱人的朋友或律师管理。现在,金额较大的财产多交由信托公司管理,也有选择一个或多个受托人与信托公司一起托管财产的情况。除管理私人财产外,信托公司还在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中起着担保人作用。信托建立后,受托人即有义务管理财产委托人的财产,并负责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受益人的利益。若受托人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一个受益人都有权要求其履行公平义务。
信托有不同的类型。最重要的一类称为明示信托,即财产委托人明确表示要建立信托,既可以由活着的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建立,也可以通过死者生前所留遗嘱而建立。但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这样才便于依据《遗嘱法》的有关条款来建立信托。明确信托必须满足“三个确定性”才能有效,即文字的确定性、内容的确定性和对象的确定性。另外,被托的财产也要进行核实。只有“三个确定性”皆成立、财产已转入受托人手中时,信托才算完全成立。但在受托人即为财产授予人(即财产所有人宣布自己的特定财产给予特定的受益人,但自己仍充当受托人来掌管这笔财产)的情况下,财产不用实行转交,信托也能成立。在这种信托中,若财产授予人事先未声明保留收回财产的权利,信托成立后便不能收回已经委托出去的财产。另一类信托是推定信托,由法院强行裁定,是为防止被判给财产的一方事后不公平地单独获益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往往要求财产所有者支付给受益人其应得份额的收益。
受托人有责任向受益人汇报受托财产的管理情况。其个人利益不得与对受益人所负责任相冲突,不得买下受托财产,也不得将自己的财产转卖或租借到受托财产中。除获取公平合理的报酬外,不得通过处理受托财产而谋取私利,这在各省的《受托人法》中有明确规定。受托人肩负的另一个重要责任是公正对待每个受益人,特别是当受益人有本金受益人和收益受益人之分时尤为重要。为使不同受益人皆能得到合理的收益,受托人往往有责任选择适当的机会将受托财产用于投资,以带给受益人更多的收益。但是,加拿大不少地区都对受托人进行投资加以限制,使得受益人的利益在通货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受到损害。这个问题现已引起一定重视,新不伦瑞克省、马尼托巴省和几个地区先后取消了这种限制。
信托也是谋求远期利益通常采用的手段。为谋求远期利益,财产所有人可通过信托将财产无限期冻结。《反永久(长期)所有权条例》规定,财产冻结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财产授予人死后21年。

信托

接受他人委托,经营代办业务的活动。信托公司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2年12月,信托公司同私营银行、钱庄一起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组成公私合营银行。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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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03:22